2020-07-14

向用人主体放权 鼓励双向兼职

  • 2017年03月25日 08时08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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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播报
  •   ———解读《四川省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

      亮点速览

      扩大公开招聘自主权:

      相关单位既可以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招聘条件、时间和考试考核方式

      扩大岗位管理自主权:

      除省管干部外,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流动的管理,全部调整下放到主管部门

      扩大薪酬分配自主权:

      在绩效工资总额内,高校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分配办法,自主进行内部分配

      扩大职称评审自主权:

      用人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制定评价标准、组建评聘机构、开展职称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四川省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以下简称《十条政策》)有哪些创新和突破?在3月2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社厅等单位相关人士进行了解读。

      招聘条件时间等可单位自定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十条政策》从优化方式、简化程序上给予了相关单位更多自主权。

      过去,除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院校外,其他事业单位新进一般工作人员的主要方式是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现在,相关单位既可以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招聘条件、时间和考试考核方式。同时,相关单位还可参加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赴外组团招聘,考核招聘硕士及以上人员。

      此前,除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院校外,相关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需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拟聘人员也需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现在均由主管部门负责,有利于提高招聘效率。

      允许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兼职

      在畅通人才流动方面,《十条政策》从三方面作出规定: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取得报酬或奖励;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担任兼职教授或创业导师;除省管干部外,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流动的管理,全部调整下放到主管部门。

      这是我省继2003年实行大学毕业生到大中城市“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后,对人员流动的又一次放松限制。

      绩效工资总额内可自主内部分配

      此次出台的扩大薪酬分配自主权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突破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结构比例限制。在绩效工资总额内,高校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分配办法,自主进行内部分配。二是突出价值导向、业绩导向,允许相关单位对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能体现其价值的合理报酬,允许对作出贡献的职务成果、科研项目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给予专项奖励,允许对面向社会承担科研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人员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并“放权”给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绩效工资总额。三是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划归完成人和团队部分、科研项目中按规定绩效劳务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表示,通过扩大部门和单位薪酬分配自主权,强化绩效分配激励、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措施,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最大限度激发我省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

      推动用人单位自主评审职称

      在扩大职称评审自主权方面,《十条政策》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用人单位自主评审,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制定评价标准、自主组建评聘机构、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政府职称管理服务工作从“划桨者”转向“掌舵人”、由事务型转向政策型,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离岗创新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离岗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作为职称评聘重要依据,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取得显著成效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特点自主确定,或由评审机构根据行业实际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纳入评价要素,在职称评审中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评价办法。(记者 刘春华)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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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用人主体放权 鼓励双向兼职

  • 2017年03月25日 08时08分
  • 来源: 四川日报
  •   ———解读《四川省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

      亮点速览

      扩大公开招聘自主权:

      相关单位既可以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招聘条件、时间和考试考核方式

      扩大岗位管理自主权:

      除省管干部外,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流动的管理,全部调整下放到主管部门

      扩大薪酬分配自主权:

      在绩效工资总额内,高校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分配办法,自主进行内部分配

      扩大职称评审自主权:

      用人单位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制定评价标准、组建评聘机构、开展职称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四川省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以下简称《十条政策》)有哪些创新和突破?在3月2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社厅等单位相关人士进行了解读。

      招聘条件时间等可单位自定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十条政策》从优化方式、简化程序上给予了相关单位更多自主权。

      过去,除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院校外,其他事业单位新进一般工作人员的主要方式是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现在,相关单位既可以参加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招聘条件、时间和考试考核方式。同时,相关单位还可参加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赴外组团招聘,考核招聘硕士及以上人员。

      此前,除省教育厅管理的高等院校外,相关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需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拟聘人员也需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现在均由主管部门负责,有利于提高招聘效率。

      允许科研人员双向流动、兼职

      在畅通人才流动方面,《十条政策》从三方面作出规定:允许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取得报酬或奖励;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担任兼职教授或创业导师;除省管干部外,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流动的管理,全部调整下放到主管部门。

      这是我省继2003年实行大学毕业生到大中城市“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后,对人员流动的又一次放松限制。

      绩效工资总额内可自主内部分配

      此次出台的扩大薪酬分配自主权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突破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结构比例限制。在绩效工资总额内,高校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分配办法,自主进行内部分配。二是突出价值导向、业绩导向,允许相关单位对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能体现其价值的合理报酬,允许对作出贡献的职务成果、科研项目完成人、成果转化人员给予专项奖励,允许对面向社会承担科研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人员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并“放权”给主管部门专项据实核增绩效工资总额。三是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划归完成人和团队部分、科研项目中按规定绩效劳务支出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省人社厅相关人士表示,通过扩大部门和单位薪酬分配自主权,强化绩效分配激励、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措施,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最大限度激发我省科研人员的创新创业热情。

      推动用人单位自主评审职称

      在扩大职称评审自主权方面,《十条政策》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用人单位自主评审,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医疗卫生机构、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制定评价标准、自主组建评聘机构、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政府职称管理服务工作从“划桨者”转向“掌舵人”、由事务型转向政策型,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

      离岗创新创业人员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离岗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作为职称评聘重要依据,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取得显著成效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特点自主确定,或由评审机构根据行业实际将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纳入评价要素,在职称评审中分类制定科学合理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评价办法。(记者 刘春华)

    责任编辑: 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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