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工作进入有法可依 依法行政的新阶段
《条例》明确了政务服务的概念,将规范的政务服务确定为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以服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目的,受理和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事项的相关政务活动。《条例》首次将政府、所属政务服务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务服务中心的法律主体职能和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优化政务环境”。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条例》规范中的主体地位,强化了各级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责任和义务。
《条例》总结了我省10余年开展政务服务工作经验,首次将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中开展的“两集中、两到位”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举措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将在实践中具有大幅度压缩行政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能的并联审批制度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规定了“一个政务服务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的原则实行并联审批”。
《条例》对政务服务延伸到基层进行了规范,要求“乡(镇、街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室(站、点)”,依法或者受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还充分考虑了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特殊性,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电、气、广播电视以及通讯、邮政等可以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作为倡导性内容进行了规定。(记者 陈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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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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