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不得引用未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针对当前电子地图产品较为混乱的状况,1月21日《四川省地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省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向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上传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表示的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引用未取得审图号的地图,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该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当前地图市场较为混乱,擅自发布未经审核的地图产品等现象较多,国家版图标示错误的地图仍在市面上流通,地图泄密现象也时有发生。为规范地图市场,《办法》规定,本省中小学教学地图和教科书中插附的地图,任何单位不得出版、展示、登载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和教科书中插附的地图。同时,编制涉密地图、内部地图的,应当在地图明显位置注明密级或者“内部用图”字样,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或者登载,涉密地图不得复制。《办法》规定,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不得影响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其广告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并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处罚方面,《办法》强调,若违反了相关规定,将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郝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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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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