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地图管理办法(草案)》
《办法》对近年来发展迅速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向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上传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表示的内容。不得擅自发布未经依法审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不得登载、复制、链接、发送、引用未取得审图号的地图,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链接。同时,针对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版面过大,影响地图表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现象,《办法》规定在地图产品上刊载广告,不得影响地图表示的正确性和主体性,其广告不得超过地图版面的四分之一,并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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