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层面求解社会难题
日益突出的养老问题如何解决?遭遇汽车缺陷产品,如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交通运营造成野生动物死伤,如何界定和追责?……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四川团代表提出的21份议案,大都紧扣社会热点和难点问题。
针对公众关切,代表们建议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加以规范和解决。
关键词:养老
试点建设社区养老中心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老年人口基数大,呈现增长快、高龄化、空巢化趋势。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
针对这一现状,童若春等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社区养老既能解决社会养老机构在数量和质量上跟不上社会养老需求的现状,也可以让老年人享受家庭的温暖,还能提供 “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机会。议案建议把社区养老列入我国“十二五”规划,把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以及国家养老扶持政策供给的体系化,作为我国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国家战略。建议在每个社区或者以一定老年人口为标准的区域,试点建设社区养老中心。
考虑到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少社区养老的制度安排和具体规范,建议制定《社区养老条例》,通过立法推动社区养老工作。
关键词:“质量门”
立法明确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在诸如惠普笔记本电脑 “质量门”、丰田汽车“召回门”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中,遭遇缺陷产品的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王麒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议案分析指出,目前,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质量维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为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四部法律,其中前三部法律主要侧重于缺陷产品造成人身伤害及其他损害结果发生后的法律处理方式,而对具有潜在危险隐患的缺陷产品如何处理未予提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代表建议,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同时,在《产品质量法》中增加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缺陷产品的召回规定。进而,制定《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建立较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
关键词:动物保护
开车撞伤保护动物应追责罚款
“公路交通对野生动物的致死和伤害已超过捕杀,成为野生动物致死和伤害的第一杀手。”杨兴平等代表在“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中分析指出,大量公路特别是高等级公路的建成并投入运营,在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环境问题。
议案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交通管理部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通运营造成野生动物致死和伤害的情况。同时,应明确法律责任,对于交通工具在行驶过程中造成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严重伤害或致死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责任并提请诉讼,由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并处罚款。(川报集团特派记者 王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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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婉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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