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
随着我省新一轮最低工资标准大幅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也随之调整。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出通知明确,各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70%执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支付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规定相应调整。
上半年,我省失业保险新增扩面30.3万人,征缴保费10.4亿元;6月末,全省失业保险参保人数457.6万人。按照相关法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随最低工资标准变化而调整。通知明确,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时间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一致,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
成都市调整标准为:锦江区等13个区(市、县)的失业保险金由原每人每月455元提高到595元;彭州市等6(市、县)由385元提高到546元;新津县由455元提高到546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记者 钟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