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司法厅关于2016年4月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执业申请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执业申请材料进行了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审查,现将律师类、司法鉴定类、公证类的审批、许可决定予以通告。
四川省司法厅
2016年5月23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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