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遴选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候选人员的公示
一、公示期限
公示期7天,自2014年4月29日至2014年5月5日。
二、受理意见单位及电话
通信地址:成都市锦江区督院街70号1208室邮政编码:610016;
电子邮箱:paihui2001@163.com;电话:028-86606715
三、反映情况的基本要求
(一)如对公示候选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电话等方式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二)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敢于负责。不允许借机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或有意诬陷。如有诬陷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三)受理人员对反映人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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