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6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市法官培训中心考核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 2012年12月13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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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院法官培训中心为提高师资素质和水平,根据《眉山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经研究,拟面向社会考核招聘1名高层次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名额

      法官培训中心职员1名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2013年高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或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3年高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必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并凭证书原件办理聘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资格复审结束前取得并提供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

      (二)招聘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法律专业;

      (4)35周岁及以下,博士学位,年龄45周岁及以下

      (5)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符合《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双向选择、直接考核方式进行招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2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

      2、报名地点: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联系电话:028—38166368

      3.报名办法:

      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填写《报名信息表》2张,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毕业证或学历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1寸免冠近照3张,到招聘单位现场报名。

      (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均取消其报考(聘用)资格,且责任自负。

      (三)考评考核。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党组成员和政治部人员、法官培训中心负责人组成考评考核小组,考评采取“现场回答提问”和“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提供材料撰写文章”的方式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试,考核采取考察、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复核考核对象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根据考生综合考核情况,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拟聘人选。

      (四)体检。拟聘人选须参加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因自愿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各种原因出现的缺额,是否递补人员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综合考核情况报经市级组织部同意后研究确定。

      (五)公示。考核、体检合格者在公告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因以上原因或公示期间拟聘用人员自愿放弃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六)聘用

      1.经考核、体检并经公示合格者,由市级组织部门审核确认。

      (1)受聘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原工作单位同意流(调)动或者生效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其中:原机关事业单位同意流(调)动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流(调)动手续;

      (2)201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2013年7月31日前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审核确认的拟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招聘单位报到,招聘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聘用等手续。拒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因以上原因或其他原因产生的缺额不再递补。

      3.受聘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招聘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4.招聘的人才在聘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受聘人员在服务期未满前,不得办理调(流)动。

    2012年12月7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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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2年市法官培训中心考核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 2012年12月13日 00时00分
  • 来源: 四川人事考试网
  •   我院法官培训中心为提高师资素质和水平,根据《眉山市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经研究,拟面向社会考核招聘1名高层次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名额

      法官培训中心职员1名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招聘范围:2013年高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或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3年高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必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并凭证书原件办理聘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资格复审结束前取得并提供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证书。

      (二)招聘条件

      1.报考者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法律专业;

      (4)35周岁及以下,博士学位,年龄45周岁及以下

      (5)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符合《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双向选择、直接考核方式进行招聘。

      四、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2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

      2、报名地点: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联系电话:028—38166368

      3.报名办法:

      现场报名:报考人员填写《报名信息表》2张,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毕业证或学历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1寸免冠近照3张,到招聘单位现场报名。

      (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全过程,在招聘的任何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均取消其报考(聘用)资格,且责任自负。

      (三)考评考核。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党组成员和政治部人员、法官培训中心负责人组成考评考核小组,考评采取“现场回答提问”和“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提供材料撰写文章”的方式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试,考核采取考察、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复核考核对象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根据考生综合考核情况,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拟聘人选。

      (四)体检。拟聘人选须参加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因自愿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各种原因出现的缺额,是否递补人员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考生综合考核情况报经市级组织部同意后研究确定。

      (五)公示。考核、体检合格者在公告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后再决定是否聘用。因以上原因或公示期间拟聘用人员自愿放弃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六)聘用

      1.经考核、体检并经公示合格者,由市级组织部门审核确认。

      (1)受聘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原工作单位同意流(调)动或者生效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等有效书面证明材料。其中:原机关事业单位同意流(调)动的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流(调)动手续;

      (2)201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2013年7月31日前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审核确认的拟聘用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招聘单位报到,招聘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聘用等手续。拒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因以上原因或其他原因产生的缺额不再递补。

      3.受聘人员按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招聘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4.招聘的人才在聘用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受聘人员在服务期未满前,不得办理调(流)动。

    2012年12月7日    

    责任编辑: 李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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