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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通知

  • 2013年02月06日 00时00分
  •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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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函[2013]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降低行政成本、创建节约型机关、深化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机关事务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在全面总结机关事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制度和改革方向,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专题学习,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把学习《条例》纳入机关“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统一思想认识,把握工作要求,增强依法从事机关事务活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法制、公务接待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情况、研究问题、推进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和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工作职责,推进统一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逐步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工作的统一管理。进一步落实机关事务管理职责,加强机关事务管理队伍建设,未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地方,应当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设立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依法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做到人员力量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全省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各部门要按照政务事务分开的要求,将本部门机关事务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或能够承担管理职能的专门机构。有条件的乡镇也要尽可能按照统一集中管理的要求推进本级机关事务各项工作。

  三、制定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运行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省法制办、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根据《条例》精神,结合我省机关事务工作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我省实施办法,适时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促进我省机关事务工作全面、协调、持续发展。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公务接待管理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结合《条例》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三公”经费管理、机关资产管理、办公用房管理、公务用车管理、公务接待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方面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努力构建结构完整、内容全面、形式规范、层次分明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体系,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务工作的协调发展。全省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以《条例》为依据,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理与《条例》要求不相符合的规章制度,及时废止已经过时或不能再执行的制度和标准。同级使用财政资金的各部门(单位)在机关事务工作的基本制度、资源配置标准、实物定额标准、服务标准等方面应当统一。各市(州)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重要规定和重要制度标准要及时抄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加强监督管理,推进依法行政

  各地、各部门及其机关事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依法办事。上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切实规范各项机关事务活动,努力推进全省机关事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运行。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适时公开有关事项,自觉接受行政监督、法制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举报受理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单位和个人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确保制度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全省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建立机关事务管理绩效考评制度,激励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条例》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6日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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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单位:中国电信四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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