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 遂宁开始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
“罚重于奖”改善水环境质量
◆适用对象:涪江、琼江、联盟河、开善河、梓江、芝溪河、荷叶溪和郪江重点流域
◆考核指标: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
◆补偿原则:超标者赔偿、改善者受益
2月9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遂宁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期1年。该《办法》的实施,旨在贯彻市委、市政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完善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实现区域水环境质量的根本好转。
8条流域纳入生态补偿范围
该《办法》规定,生态补偿以涪江、琼江、联盟河、开善河、梓江、芝溪河、荷叶溪和郪江重点流域水环境为适用对象。通过在各河流交界处设立检测断面对水质进行监测,以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为考核指标。
依据《四川省地面水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规定》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对应的水质类别标准限值。通过对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断面的多年平均流量确定流量权重,分级别核算监测断面月度水环境赔偿金或改善金。
超标者赔偿、改善者受益
该《办法》指出,生态补偿按照“超标者赔偿、改善者受益”的原则,考核监测结果劣于规定类别时,该断面上游县(区)对下游县(区)给予水环境赔偿;考核监测结果优于规定的水环境功能类别一个级别以上时,该断面下游县(区)对上游县(区)给予水环境改善补偿。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区)的考核断面,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按比例分摊,分摊比例依据相关流域面积确定。
至于如何核算?该《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基于排污费收费原则及标准制定,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指数的赔偿金基数分别为1.2、0.4、1.0,单位为万元/吨;改善金基数分别为0.6、0.2、0.5,单位为万元/吨。“罚重于奖”的主要目的是督促各县(区)人民政府致力于保护和提升辖区内水环境质量。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水环境生态补偿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环保部门负责核算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按月通报县(区)政府。年终汇总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在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县(区)政府之间,实行水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资金由各县(区)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工作。
据悉,该《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地方党委政府责任意识,实现区域水环境质量的根本好转和全面探索推行“河长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的落实。
下一步,我市还将根据该《办法》的规定,设立我市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断面,出台《水环境生态补偿监测方案》等相关配套规定,确保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落实到位。
责任编辑: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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