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全面启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2013年8月20日,《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地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印发执行,《乐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落户办法》(以下简称《落户办法》)、《乐山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同时印发并于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意见》和《落户办法》规定,本市居民和市外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收入的,即可在我市城镇落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的,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都可以随迁;增加投靠迁入;设立公共户口簿等。全市城镇落户条件全面放宽,城镇落户基本实现“零门槛”。
根据《管理办法》,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但未在居住地落户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年满16岁、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都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居住证。
同时,《意见》强调,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保障城镇新落户人员享有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根据《落户办法》相关规定,本市农业人口落户为城镇居民的,除该办法另有规定外,保留享有其在农村的基本权益,同时享有城镇户口居民的权益。另外,《意见》和《管理办法》还规定,持有我市居住证的人员享有我市居民进入风景旅游区、办理乘车优惠卡或敬老卡等权益,已办理居住证人员可在居住地落户为城镇居民等。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将出台“1+N”文件,既有统揽性文件,又有相关配套政策,同时将进一步加强户籍的规范管理,通过全面放宽城镇落户条件,鼓励、引导本市农村居民和市外人员向我市中心城区、县城和建制镇有序转移,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市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到2015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达到80万,力争2017年达到100万。 (雷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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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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