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办发电[2010]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出台了灾后恢复重建土地特殊支持政策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对加快我省灾后恢复重建、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管理工作上,建设用地批而未用数量较多,一些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圈占、浪费、粗放、低效用地的现象比较突出;征地实施行为不规范,损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时有发生;特别是发现个别地方非法占用大量土地建设高尔夫球场等国家明令禁止性项目。为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和统筹城乡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迅速制止纠正和整改土地利用中的突出问题,规范用地行为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处理批而未用土地工作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逐项核查,对2008年和2009年所有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进行清理统计,逐项登记,建立宗地数据库,分别提出处理意见。采取有效措施对批而未用土地进行处理,优先用于灾后恢复重建、产业发展和重大基础设施急需用地的项目。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征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对由于项目不落实造成未供地的,应及时调整给急需用地的项目。对不及时办理供地手续又不愿意调剂的,要督促用地单位限期办理供地手续,限期开工建设,否则依法取消其项目用地。批而未用比例较高的市(州)要加大督查力度,限期整改,严防闲置土地。各市(州)政府要在2010年6月25日前将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送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省政府。
二、扎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法定程序实施征地。在征地实施过程中要依法将征地范围、面积、补偿安置标准和社会保障办法等公开告知被征地农民,坚决防止征地中拖欠、截流、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各市(州)政府要在2010年3月底前将2008年以来批准的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情况送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省政府。
三、努力提高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开发利用水平
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批准。必须严格用途管制,严禁以工业用地为名搞房地产项目。必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开发区用地布局和结构,统一规划建设各类基础设施,集中布局仓储物流、行政办公、居住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各类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中生产性用地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其总用地规模的70%。鼓励社会资金和各类开发企业多渠道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引导中小项目企业租赁和购买。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入产出效率。加快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辅助设施用地和内部少量空闲地以及老厂房改造整理等途径提高企业现有土地利用率。鼓励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建立和完善土地低效利用退出机制,淘汰落后产能,盘活存量土地。从2010年起,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对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开发区(园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四、坚决清理整改高尔夫球场建设等国家禁止性项目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规定,对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以及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原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原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体育局、四川省旅游局《转发〈关于开展高尔夫球场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社会〔2009〕1175号)要求,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清理整改高尔夫球场等国家禁止性项目,将有限的土地资源优先用于民生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发展。要立即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拟建的9洞以上或占地在500亩以上的高尔夫球场等国家禁止性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切实整改。在建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拟建项目必须禁止开工。在国家相关新政策出台前,一律禁止新建高尔夫球场等国家禁止性项目。清查整改过程中要讲究策略方法。既要迅速依法查处落实问责,又要切实保护涉及群众的合法利益。各地清查整改情况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省政府,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
五、严格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依法推进。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对拆旧区的农村建设用地必须及时进行复耕用于农业生产。建新地块需要征为国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严格按法律规定办理并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供地和用地。属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严禁未经公开拍卖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主题公园建设等名目不按相关政策规定和法定程序违法占地进行各类项目建设。严禁以农村土地流转的名义将承包地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
六、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实施问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严守保护耕地“红线”,切实加强监督管理,认真查处各类违法占地用地行为。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于2010年1月31日前组织力量到市(州)及部分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督促整改。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监管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要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严格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