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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吴琦局长召集各分管局领导及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研究制定“6•17长宁地震”灾后医疗保障支持措施。
经过研究,最终形成了《长宁地震灾后医疗保障七项措施》,主要内容:一是对应急救治期间急救、抢救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预算管理,确保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二是对因灾受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救治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三是对因急救、抢救受伤人员而必须使用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四是因灾受伤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异地就医的,可先治疗、后备案。五是参保人员因灾受伤治疗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相关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后,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六是灾区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需的个人缴费,按规定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七是因灾受伤人员产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能直接结算的,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周期,切实减轻垫支负担。
吴琦局长强调,要指导灾区医保部门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有关政策的适用范围为因灾受伤人员和困难群众,各项医疗保障支持政策均实施至2019年底。与此同时,要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挂床住院、虚假住院等欺诈骗保行为,确保灾区医保基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