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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的建议》(第14020589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居民医保参保政策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每年由国家统一确定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在推进过程中,各级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水平,不断优化筹资结构,2023年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640元,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380元,筹资标准合计达到每人1020元,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3%左右,个人缴费占年度筹资的37%左右。同时,各级政府高度关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通过医疗救助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确保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随着医药技术创新发展、居民医疗需求快速释放、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等,医疗费用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医保基金支出压力逐年增大,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近年来一直处于紧平衡状态。同时,随着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增加,医保支付范围也在逐年扩大,更多治疗重特大疾病的新药、特殊药品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切实减轻了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止了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二、关于推进数据共享建设的建议
为精准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我局正在积极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共享人口户籍、低收入困难人群等信息,着力构建未参保人群基础数据库,切实提升基本医保参保基础数据交互能力。同时,我局高度重视重复参保治理工作,通过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功能和定期开展重复参保数据清理等方式,严格控制重复参保情形发生。2023年,我省在医保信息平台上线应用“全国参保信息查询”功能,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可查询参保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参保缴费情况,为控制重复参保和开展参保动员提供了信息支撑。目前,我局正在进一步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功能,将于今年7月开始实施参保信息强制校验,从源头上控制重复参保。
三、关于提升参保动员工作质效的建议
我省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一般为9-12月,但考虑到我省是劳务输出大省,每年春节又多处在次年1-2月期间,为方便春节期间返乡人员参保缴费,部分地区将集中缴费期延长至次年2月底。同时,为有效开展基本医保参保动员和宣传工作,部分地区安排了工作经费,为开展参保扩面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加大参保宣传动员力度,会同税务部门做好参保登记和缴费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参保激励机制,引导居民连续参保。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