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0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负责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2021年3月3日我厅印发的《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试行期届满,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四川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三、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对《实施意见》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实施意见》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财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明确由应急管理部门确定或负责组织开展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的确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是指因地质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项目。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规定了应急管理系统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的确定、实施、监管等内容,共计7章19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阐述了《实施意见》制定的目的、意义和依据。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明确资金使用来源是中、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资金,行为主体是应急管理部门。第三条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进行了定义。
第二章应急处置项目确定。第四条规定了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的确定方式,成立了现场指挥部的由现场指挥部确定;未成立现场指挥部的,按“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确定。第五条规定了应急处置项目确定需具备的必要材料。
第三章应急处置单位储备库建设。第六条规定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应急处置单位储备库,储备库包含应急测绘和地质灾害两类。对各级储备库单位资质、数量作出了具体规定。储备库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产生。
第四章应急处置项目实施。第七条明确规定,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属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第八条规定了应急处置项目的项目业主,以及承包单位确定方式。项目业主由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担任。第九条确定了应急处置项目的合同签订的主体、内容和补签事项等。第十条规定了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及评审要求。第十一条规定了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明确方式。第十二条规定了收费标准、工程计价计量方式方法依据,要求项目相关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规定了使用四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统计平台动态更新项目实施进度。第十三条规定了项目支付、竣工结算事项。
第五章应急处置项目验收。第十四条规定了验收主体为项目业主,明确了验收内容、标准、时限等。第十五条明确了项目移交、后期管护等事项。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巡查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处置事项等。第十七条规定了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责任主体。
第七章其他。第十八条规定了实施意见的施行时间,有效期5年。第十九条明确了解释权归应急管理厅。
五、修订前后主要变化
(一)明确项目业主。规定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业主仅由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担任,接受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确定主体的监督和指导。
(二)细化方案要求。明确了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主体及具体内容,规定了项目业主需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三)强化项目管理。规定项目业主需在四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统计平台中填报项目实施情况并动态更新,强化项目信息化管理,推动项目实施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