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2020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负责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第二十一条规定“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应急厅制定了《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实施意见(试行)》(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第一章第二条、第三条对《实施意见》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实施意见》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财政资金,并明确由应急管理部门确定或负责组织开展的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是指因突发洪涝、地质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项目。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规定了应急管理系统对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的确定、实施、监管等内容,共计5章17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阐述了《实施意见》制定的目的、意义和依据。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明确资金使用来源是中、省财政全额拨款或部分补助资金,行为主体是应急管理部门。第三条对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进行了定义。
第二章应急处置项目确定。第四条规定了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的确定方式,成立了现场指挥部的由现场指挥部确定;未成立现场指挥部的,按“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确定。第五条规定了应急处置项目确定需具备的必要材料。
第三章应急处置单位储备库建设。第六条规定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应急处置单位储备库,储备库包含应急测绘、洪涝和地质灾害三类。对各级储备库单位资质、数量作出了具体规定。储备库单位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产生。
第四章应急处置项目实施。第七条明确规定,洪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属于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第八条规定了应急处置项目项目业主和实施单位的确定方式。项目业主一般由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担任。第九条确定了应急处置项目的合同签订的主体、内容和补签事项等。应急处置项目实施前应由实施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特殊情况可同编制、同审批、同实施。第十条规定了收费标准、工程计价计量方式方法依据,要求项目相关信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章应急处置项目验收。第十一条规定了项目支付、竣工结算事项。第十二条规定了验收主体为项目业主,明确了验收内容、标准、时限等。第十三条明确了项目移交、后期管护等事项。第十四条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巡查监管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处置事项等。第十五条规定了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责任主体。第十六条规定了实施意见的施行时间,有效期2年。第十七条明确了解释权归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