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以下简称《基本条件》)、《市场监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4〕25号)等文件要求,安全培训机构必须满足《基本条件》要求,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为全面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应急管理厅决定统一组织已纳入《四川省安全培训机构名单》的安全培训机构按《基本条件》要求进行书面报告,并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严格组织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书面报告
所有安全培训机构要刚性落实教考分离原则,严格按照《基本条件》要求开展自查,如实填写《四川省安全培训机构信息报告表》(应急管理厅官网公开发布),由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6月24日前将《四川省安全培训机构信息报告表》、培训场所平面布置图和消防验收等相关佐证材料(一式四份)报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二、组织核查验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安全培训机构提交的书面报告后,严格按照《基本条件》要求逐一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地核查,初审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州)应急管理局,初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市(州)应急管理局接到书面报告后,应严格进行核查后,出具审核意见并于6月28日前报应急管理厅。
三、公布机构名单
根据各市(州)应急管理局提交的书面报告,应急管理厅审核汇总形成《四川省安全培训机构名单》,于7月1日后通过应急管理厅官网向社会公开。
四、有关要求
(一)各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应按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责任。若未按时提交书面报告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活动。
(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人员按照《基本条件》要求逐一认真核查,不得走过场、流于形式,不得为不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若在后续执法检查中发现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存在不认真履职尽责、未按要求开展核查、为不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出具审核意见的,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各安全培训机构书面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监督属地安全培训机构严格按照《基本条件》要求和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活动。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