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贝鲁特重大爆炸事件后,国务院安委办8月7日至17日,迅即以一次针对硝酸铵等爆炸性重点管控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港口货场的明查暗访,展开“邻人失火、自查炉灶”的行动。
6个检查组赶赴11个重点省份,深入检查80家企业,共发现问题隐患423项,其中重大隐患42项、停产整顿企业12家。数字背后,是一幕幕熟视无睹、触目惊心的危险情形,也是一项项不容小视、亟待消除的旧疾新患。
违规储存随意销售
虽然山川异域,但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应有跨越山海、无远弗届的主动和自觉。然而,检查组发现,对黎巴嫩的震耳警钟和国务院安委办的部署要求,一些企业麻木不仁、无动于衷。
从“液体硝酸铵不可能爆炸”,到“干了这么多年都没出事”,再到“点也点不着、砸也砸不爆”……一些生产企业负责人风险意识薄弱,导致行动弱化、责任虚化。
河南永昌硝基肥有限公司是一家年产10万吨硝酸铵的民营企业。在该公司会议室,当检查组人员询问企业负责人如何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时,企业负责人答非所问。检查组人员告诫道:“国务院安委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等安全防范的通知》,你们还没有了解到,要抓紧补补课。”
在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硝酸铵成品被堆放在厂区道路的一侧。约30米处,就是涉及易燃易爆物品的乙醇生产装置。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同样危若累卵。该企业把面积达2000平方米的铁路危货装车站台用作中转站,存放大量硝酸铵,且未按照硝酸铵专用仓库管理。
不仅有随心的违规堆存,还有随意的销售行为。
红河恒林化工有限公司虽取得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可许可范围为农用硝酸铵,而其2020年共签订700吨多孔硝酸铵的采购合同。销售单位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解化化工分公司人员的解释是,他们在签订合同前,在相关网站上核实了对方具有购买硝酸铵的资格。
违规堆存、随意销售背后,也有产能过剩的影子。据了解,全国现有硝酸铵生产企业40家,年产能约1000万吨,2019年产量约590万吨,全国实际年需求量约500万吨,且主要用于民爆物品生产。
硝酸铵库房本质安全水平低,也是检查组发现的共性问题。目前硝酸铵生产企业由应急管理部门监管,同时硝酸铵在销售和使用环节作为民爆物品由工信部门监管。不同企业甚至同一企业内的不同仓库,采用不同标准进行设计,且标准都偏低,基本上都未安装温度自动监测报警系统、喷淋降温系统。
检查组建议,合理规划硝酸铵产业布局,调整生产企业产品结构,增加安全性较高的液态硝酸铵产量,并鼓励硝酸铵和民爆物品生产企业上下游一体化发展,硝酸铵产品就地就近转化,减少储运环节安全风险。同时,严格限制新建、扩建硝酸铵建设项目。
产品包装东完西缺
硝酸铵产品包装标识内容不规范、不完整,“一书一签”制度不落实,会严重影响化学品安全信息的有效传递。由此导致的操作错误、防范失误,屡次成为引发事故的“元凶”。然而,不少企业仍然是东完西缺。
山西金恒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硝酸铵为原料,生产民爆物品的企业。在固体硝酸铵存放库,由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煤平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两类硝酸铵产品包装上,均未告知产品有爆炸危险,未写明遇高温、撞击等会发生爆炸。
检查组人员表示,产品包装上主要危险性信息缺失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在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操作人员不一定知道产品危险性和安全操作标准,可能因处置不当引发事故。如果未进行必要风险警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事故发生方可以追究生产企业责任。
硝酸铵产品包装何以不对危险性广而告之?检查组人员分析,一种可能是生产企业对风险的辨识不全,简单沿用市场上已有产品包装标记。另一种可能是生产企业有意回避这一信息,以便下游运输环节执行更低的管控标准。
“一书一签”也“缺胳膊少腿”,甚至“前后打架”。
检查组在青岛港危货堆场发现,大部分货柜外包装为全外文,没有中文标签,特别是部分货物只考虑一种危险属性,导致混存问题。洛阳炼化宏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是液体硝酸铵,但是提供给用户的是固体硝酸铵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检查组建议,严格规范硝酸铵等爆炸性重点管控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执行落实,硝酸铵产品包装应注明爆炸危险性,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
安全管理松松垮垮
高危企业的安全管理,本应高标准、高水平。但检查组发现,不少企业在这方面松松垮垮、变形走样。
经历过 “8·12”的血泪纷飞,又见黎巴嫩的地动山摇,天津港区的企业在吸取教训上,应该速度更快、做得更多。然而,有的企业问题还是“一箩筐”。
天津汇洋石油储运有限公司油库内设有8个巨大的油品储罐,周边都是石化储运企业。企业的一张动火作业证上,竟然存在8个突出问题,涉及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未办理相应票证,节假日期间不按升级管理,动火作业完工验收时间早于作业开始时间等。
类似的重大隐患,在多家企业存在。检查组指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占到较大及以上化工事故的近40%。各地要组织开展针对性执法检查,并探索在涉及特别管控危化品的企业实施作业全过程录像制度,视频保存3个月以上备查。
漏洞百出的,还有可燃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设施管理、应急和消防设施维护。
在山西金达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泄漏报警、火灾报警等安全指标参数竟然未接入企业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室关键操作指标中气柜低报、低低报设置值为“0”。不仅如此,存放在调度指挥中心的二氧化碳灭火器过重,一旦有了火情,现场工人特别是女操作工无法快速取用,达不到灭早灭小的目的。
危废仓库的管理,亦令人担忧。据了解,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只强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排放,要求对危废仓库实行封闭管理,而对可能带来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集聚风险重视不够。企业对危废仓库,往往在投入上舍不得、在检查上不上心,以致相关设施设备普遍缺乏、安全管理普遍无人问津。
检查组建议,各级安委办要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危废仓库监管,对属性不明的危废进行鉴别鉴定,同时建立完善环保设施安全评估评价机制,严防在环境污染防治中产生新的安全风险。
贪图便利瞒报匿报
天津港、上海港、青岛港、宁波港,是此次明查暗访的4个重点港口。目前,天津港、上海港已不再开展硝酸铵类等爆炸品的所有作业。青岛港及港区内6家港口企业具有硝酸铵经营资质,宁波港12家港口企业具有硝酸铵经营资质,但港区不涉及硝酸铵储存的场所。
检查组发现,各大港区对危货的安全管理,正朝着数字化智能化加速迈进,和管控手段一起升级的,还有作业方式。上港集团下属的4家集装箱码头企业和宁波北仑第一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等,对爆炸性等危货均采用“直装直取”方式,确保危货不存储、不停留。
然而,危险品瞒报、匿报、夹带等行为,却令人防不胜防。
多家企业反映,一些托运人出于控制成本、贪图便利等目的,存在将危货申报为普通货物,将危险性高的危货申报为危险性低的危货,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货等问题。在港口经营者不能开箱查验,且海关抽检的开箱查验率不足5%的情况下,这些行为往往不易被及时发现,大大增加了危货在集装箱运输、装卸和储存环节的安全风险。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对上述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一处罚力度,不足以震慑此类违法行为。港口企业建议,对上位法《港口法》《安全生产法》中的罚则进行修改,加大对违法违规托运人的处罚力度。另外,可以尝试建立将瞒报偷运爆炸性危货的行为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起诉的法律路径。
危货集装箱堆场缺少专门安全设计规范问题,也亟待解决。据了解,在危货集装箱堆场设计过程中,存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范标准混用问题,造成设计标准不统一。
目前,交通运输部正在组织制定危货集装箱堆场安全技术规范。检查组建议加快推动该规范出台,指导全国危货集装箱堆场安全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