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办结时间 |
1 |
四川德胜集团钒钛有限公司 |
检查发现企业存在9条违法违规行为。 |
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 |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等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单位作出给予警告,合并处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0年4月27日 |
2 |
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 |
检查发现企业存在9条违法违规行为。 |
分别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 |
依据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等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给予单位警告、处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0年10月10日 |
3 |
四川雷波县西川矿业有限公司 |
检查发现企业存在10条违法违规行为。 |
分别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 |
依据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等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单位警告、处人民币壹拾叁万壹仟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人民币壹万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0年10月10日 |
4 |
江油市长祥特殊钢制造有限公司 |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23项隐患及问题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单位做出责令年产1万吨易切削高端模具钢锻件生产线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人民币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0年4月10日 |
5 |
广安凯特制药有限公司 |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4项隐患及问题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作出处人民币叁拾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0年6月8日 |
6 |
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卷烟厂 |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8项隐患及问题 |
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作出给予警告,合并处人民币肆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卷烟厂电器维修班班长赵玉军做出警告,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0年6月12日 |
7 |
瓮福达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4项隐患及问题 |
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作出处人民币壹拾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0年8月18日 |
8 |
达州玖源化工有限公司 |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9项隐患及问题 |
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作出处人民币壹拾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0年8月25日 |
9 |
四川省泸州江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8项问题隐患。 |
分别违反了《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等规定 |
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等规定,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拾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0年5月10日 |
10 |
江安捷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9项问题隐患。 |
分别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等规定 |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等规定 ,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人民币贰拾贰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祝秋琳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0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