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四川医药行业产业链有序发展的建议》(第33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动原料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523号)提出“顺应产业发展外部环境变化,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推动新建原料药项目进入适宜区域及合规设立的化工(医药)园区,引导现有原料药企业在区域间优化调整布局。”以上文件对新建原料药项目进入依法设立的化工(医药)园区进行了规定,并对现有原料药企业升级改造和产业转移提出了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应进入认定化工园区,禁止在认定化工园区外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因此,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必须进入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
目前,根据《四川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前期执行情况及反馈,参考借鉴其他省份相关规定,经济和信息化厅正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等相关部门开展我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对需要进入化工园区的项目范围进一步界定,在符合相关规划、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前提下,加快新形势下我省原料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步伐,推动提升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更好促进和服务四川经济社会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医药产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温超 联系电话:028—68358057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