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建议答复的函(川应急复函〔2022〕19号)

  • 发布时间: 2022-05-23
  • 来源: 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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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安岳县建设高端天然气产业技术创新示范基地的建议》(第54号建议)收悉,现就我厅职责职能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天然气净化厂如有自己经营的采气场,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天然气净化厂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意见》(安监总管一函〔2006〕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天然气净化厂是天然气开采的一部分,应当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应当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如没有自己经营的采气场,则不符合151号文件规定,不能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联系人:罗兴炳   联系电话:02886913263)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5月23日

【编辑: 廖忠杰】
提案议案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对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54号建议答复的函(川应急复函〔2022〕19号)
发布时间:2022-05-23 厅办公室

肖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安岳县建设高端天然气产业技术创新示范基地的建议》(第54号建议)收悉,现就我厅职责职能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天然气净化厂如有自己经营的采气场,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天然气净化厂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意见》(安监总管一函〔2006〕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天然气净化厂是天然气开采的一部分,应当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应当提交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如没有自己经营的采气场,则不符合151号文件规定,不能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联系人:罗兴炳   联系电话:02886913263)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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