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波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分类的管理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并对此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是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订),已对此实行了分类管理。
该办法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以上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对于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二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是《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了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业务范围,包括煤炭开采业;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陆上油气管道运输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烟花爆竹制造业;金属冶炼等7大类。也是实施项目安全评价分类管理的具体体现。
四是对于建设项目危险系数较小的,我省已出台相关规定进行简化监管。2015年12月29日,原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深化全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全省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工作意见》(川安监〔2015〕123号)“五、改革措施”中进一步取消行政审批(审查)事权13项,进一步下放审批(审查)事权8项,整合审批事项精减审批环节8项,简化建设项目审批(审查)程序3项。2020年11月30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权力的通知》(川应急函〔2020〕662号)又进一步下放了行政许可权力、行政处罚权力,并取消了2项行政许可、核查程序。
目前,根据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我省正组织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感谢人大代表谌波、梁万洪、杨伯容、王岚、周汉知等同志对我省应急管理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6月3日
(联系人:董华林 电话:028—63858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