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起典型案例曝光

  • 发布时间: 2023-08-21
  • 来源: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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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四川各地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强安2023”监管执法等行动,聚焦各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现对一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2023414日,泸州市古蔺县煤矿瓦斯监控系统显示古蔺某煤业有限公司总回风一氧化碳传感器发生超限报警,持续时长148秒。随即,古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煤矿调查一氧化碳超限报警原因,发现该企业+860回风石门掘进工作面放炮作业过程中单孔装药量超过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装药量,未按规定进行放炮作业。古蔺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36月,雅安市宝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宝兴县某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随处可看到安全警示标语,但检查组发现,该企业对安全生产只是“口头”重视而“行为”轻视。

经查,该公司存在下述违法行为:烟气净化系统未填写维护保养台账;5个集尘箱未进行有限空间安全风险辨识,无操作规程,无安全警示标志;机修车间无岗位操作规程;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参与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无相关工作记录);冶炼车间、配料车间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标志不足。

宝兴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人员的调查情况,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在法人企业层面,上述前两个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七条的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分别对该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处五万元以下、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20-1.2)存在2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分别给予该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和2万元,合并处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公司主要负责人层面,总经理齐某在上述第二、三、四、六项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4.2。决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齐某分别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3.9万元,合并处罚款4.8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公司安全负责人层面,该公司安全负责人骆某,其上述第五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安全负责人骆某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6月,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时,发现某化工企业的动火作业存在二级动火有效期超过72小时、无分析检测数据记录的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对涉嫌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警告,并分别罚款人民币1.5万元、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近期,雅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强安2023”等专项行动要求,对雅安市名山区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部分特殊作业票审批无相关责任人签字,如该公司提供的202326日《动火安全作业票》作业负责人意见、动火审批人意见、动火前岗位顶班班长验票情况无相关责任人审批签字;202326日、27日《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作业负责人意见、配送电单位意见无相关责任人审批签字;202326日《高处安全作业票》作业负责人意见、审核部门意见无相关责任人审批签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6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雅安市名山区某工贸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高某(雅安市名山区某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8月,雅安市荥经县应急管理局依据2023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强安2023”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对荥经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后,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7月至9月期间,煤矿未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35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王某某、郭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

20221115日夜班,煤矿未按照《荥经县银潮矿业有限公司齐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2022年版)》中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召开8307采煤工作面班前会就入井作业,存在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荥经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并给予警告,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9万元罚款。同时,对齐心煤矿矿长李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 覃芳玮】
安全隐患曝光台
5起典型案例曝光
发布时间:2023-08-21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今年以来,四川各地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强安2023”监管执法等行动,聚焦各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现对一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

2023414日,泸州市古蔺县煤矿瓦斯监控系统显示古蔺某煤业有限公司总回风一氧化碳传感器发生超限报警,持续时长148秒。随即,古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煤矿调查一氧化碳超限报警原因,发现该企业+860回风石门掘进工作面放炮作业过程中单孔装药量超过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装药量,未按规定进行放炮作业。古蔺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20236月,雅安市宝兴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宝兴县某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随处可看到安全警示标语,但检查组发现,该企业对安全生产只是“口头”重视而“行为”轻视。

经查,该公司存在下述违法行为:烟气净化系统未填写维护保养台账;5个集尘箱未进行有限空间安全风险辨识,无操作规程,无安全警示标志;机修车间无岗位操作规程;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参与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无相关工作记录);冶炼车间、配料车间无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标志不足。

宝兴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人员的调查情况,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理:

在法人企业层面,上述前两个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七条的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分别对该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处五万元以下、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20-1.2)存在2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分别给予该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和2万元,合并处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公司主要负责人层面,总经理齐某在上述第二、三、四、六项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4.2。决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齐某分别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3.9万元,合并处罚款4.8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公司安全负责人层面,该公司安全负责人骆某,其上述第五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安全负责人骆某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6月,眉山市彭山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时,发现某化工企业的动火作业存在二级动火有效期超过72小时、无分析检测数据记录的问题。执法人员立即对涉嫌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警告,并分别罚款人民币1.5万元、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近期,雅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强安2023”等专项行动要求,对雅安市名山区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部分特殊作业票审批无相关责任人签字,如该公司提供的202326日《动火安全作业票》作业负责人意见、动火审批人意见、动火前岗位顶班班长验票情况无相关责任人审批签字;202326日、27日《临时用电安全作业票》作业负责人意见、配送电单位意见无相关责任人审批签字;202326日《高处安全作业票》作业负责人意见、审核部门意见无相关责任人审批签字,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6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雅安市名山区某工贸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高某(雅安市名山区某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38月,雅安市荥经县应急管理局依据2023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和“强安2023”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对荥经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后,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27月至9月期间,煤矿未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35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王某某、郭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

20221115日夜班,煤矿未按照《荥经县银潮矿业有限公司齐心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2022年版)》中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召开8307采煤工作面班前会就入井作业,存在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荥经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并给予警告,该公司处以人民币1.9万元罚款。同时,对齐心煤矿矿长李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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