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四川各地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强安2023”监管执法等行动,聚焦各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现对一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进行曝光。
01未按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
2023年3月28日,成都双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纸品仓库、日化仓库未按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主管人员周某某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和0.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2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
2023年5月1日,雅安市雨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雅安市人民医院的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名施工工人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却在院区实施电焊作业电焊作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施工人员停止作业,消除隐患。经查,该公司存在电焊作业无动火作业审批;施工工人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在院区实施电焊作业的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雅安市雨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08万元的行政处罚。
03未建立健全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023年7月,名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强安2023”等专项行动要求,对雅安市某建材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健全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人民3.1万元的行政处罚。
04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未开展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
2023年7月,德阳广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涂料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临时用电作业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未开展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的违法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及其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2.5万元和0.5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