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及四川省实施意见出台以来,各地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举报工作,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发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近期,应急管理厅从各地严肃查处的举报案件和企业内部隐患报告奖励案例中选取并公布5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案例。
案例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法销售危险化学品
2023年1月,泸州市纳溪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纳溪区丰乐镇新建街一门市非法经营醇基燃料。
按照相关程序,纳溪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纳溪区丰乐镇新建街某门市在未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带储存经营的许可证的情况下,存放有正在销售的疑似醇基液体燃料物品。经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送检样品醇含量为99.8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第五条的规定,认定正在销售的物品为危险化学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纳溪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和违法所得人民币12471元,并处人民币1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法销售问题,根据《纳溪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纳溪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17620元。
案例二:举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
2023年4月,四川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南溪区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危险化学品违规储存、液氨罐区紧急停车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等多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相关程序,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该企业240工房底楼内违规储存氢氧化钠、间苯二酚、氨水等危险化学品,未将液氨备用罐(日常倒罐使用)纳入最大设计量计算,三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液氨储罐区)气动阀无动力气源。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宜宾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并处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0.1万元。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15150元。
案例三:举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
2023年4月,眉山市东坡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某机械加工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问题。
按照相关程序,东坡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该公司5名手工焊接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东坡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5万元。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眉山市东坡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东坡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9750元。
案例四:举报某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违法行为
2023年2月,阿坝州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茂县辖区内某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施工便道未按设计施工和试生产报告与实际不符等多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程序,阿坝州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该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两项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等有关规定,阿坝州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实施了“一案双罚”,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9万元和2.1万元,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至同类型企业,全面排查类似问题,形成有效震慑。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阿坝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阿坝州应急管理局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6000元。
案例五:企业内部安全隐患报告奖励
2023年5月,达州某公司动力厂运行车间职工,在110kV中区站GIS室巡检时发现阁金中支线152进线筒体SF6压力异常,及时联系相关人员排除此安全隐患,公司按照内部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规定,对该职工予以奖励人民币2000元,对动力厂予以奖励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