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批典型执法案例曝光!

  • 发布时间: 2023-12-21
  • 来源: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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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四川各地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强安2023”监管执法等行动,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现对一批典型执法案例进行曝光。

01对某烟花爆竹销售点违规存放烟花爆竹产品行政处罚案

2023年1月20日,宜宾市应急管理局、长宁县应急管理局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时发现:长宁县某烟花爆竹销售点在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以外存放烟花爆竹产品297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督促当事人将储放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场所外的297件烟花爆竹产品用专用车辆转运至长宁县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专用仓库。该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长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之规定,于2023年2月6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2.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2对某精密锻造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10日,广安华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华蓥市某精密锻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1.蒋彦持低压电工作业证未按期复审,继续从事低压电工作业;2.锻造车间3处(100t磨压机、400t生产线63t冲床、630t生产线100t冲床)皮带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装置。针对上述问题和隐患,华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立案查处。该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03某培训服务中心未按照安全培训大纲开展安全培训违法行为案

2023年4月,遂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遂宁某培训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遂宁某培训服务中心存在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遂宁某培训服务中心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04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案

2023年5月,遂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遂宁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遂宁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给予遂宁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05对某公司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行政处罚案

2023年10月9日,宜宾高县应急管理局到长宁县开展“强安2023”监管执法交叉检查时,发现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表现为未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10月20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编辑: 陆杨】
安全隐患曝光台
又一批典型执法案例曝光!
发布时间:2023-12-21 综合整理

今年以来,四川各地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强安2023”监管执法等行动,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现对一批典型执法案例进行曝光。

01对某烟花爆竹销售点违规存放烟花爆竹产品行政处罚案

2023年1月20日,宜宾市应急管理局、长宁县应急管理局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时发现:长宁县某烟花爆竹销售点在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以外存放烟花爆竹产品297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并督促当事人将储放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场所外的297件烟花爆竹产品用专用车辆转运至长宁县某烟花爆竹销售公司专用仓库。该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长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之规定,于2023年2月6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2.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02对某精密锻造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10日,广安华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华蓥市某精密锻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1.蒋彦持低压电工作业证未按期复审,继续从事低压电工作业;2.锻造车间3处(100t磨压机、400t生产线63t冲床、630t生产线100t冲床)皮带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装置。针对上述问题和隐患,华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立案查处。该公司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03某培训服务中心未按照安全培训大纲开展安全培训违法行为案

2023年4月,遂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遂宁某培训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遂宁某培训服务中心存在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遂宁某培训服务中心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04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案

2023年5月,遂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遂宁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遂宁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给予遂宁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05对某公司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行政处罚案

2023年10月9日,宜宾高县应急管理局到长宁县开展“强安2023”监管执法交叉检查时,发现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主要表现为未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3年10月20日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2.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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