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雅安这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严惩

  • 发布时间: 2023-11-22
  • 来源: 雅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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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初是各类安全稳定风险交织叠加、事故隐患突出的重点时段,为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以高质量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雅安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2月25日开展“安雅·百日安全攻坚行动”。

自雅安市“安雅·百日安全攻坚行动”启动以来,全市上下深入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狠抓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工作。现就该市2023年第四季度发现的部分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被处罚的案例,予以曝光。

1:矿山企业生产安全隐患被罚

近期,石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棉县某矿山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矿山未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制定设计文件中的机械“液压顶石机”、“水平钻机”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电工、焊工、普工等工作安全操作规程。

该企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

安全生产责任重如千钧,持续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全市各企业应引以为戒,积极作为,主动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扛在肩上,自觉从源头上筑牢安全生产“防火墙”。

案例2:景区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被处罚

近期,荥经县应急管理局在全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对全县景区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县某景区存在未制定桨板运营相关应急预案,未组织制定桨板运营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以及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处以21000元罚款,并要求景区立即全面整改。

提示

对于景区运营单位来说,制定应急预案和硬件设施营运管理制度都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旅游企业遇到突发事件时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损失、调动应急资源、缩短恢复时间的利器。制定好应急预案不仅能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也可以提高景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以及应变能力。

案例3:企业矿井生产有隐患被处罚

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和汉源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对汉源县某矿山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矿山企业存在“矿井井下使用的风筒为非阻燃风筒”,“+2058m中段通风上山掘进工作面未安设直通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两项重大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汉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矿山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

全市上下将持续聚焦矿山、危化、工贸等行业领域,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切实筑牢企业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被罚

近期,汉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不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汉源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机构罚款4500元,对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对服务质量负责,一经发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5:企业负责人履职不到位被罚

近期,芦山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芦山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多项涉嫌违法违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芦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罚款25000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35000元。

提示

各企业主应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推动问题解决,积极构建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意识到自己肩负着非常重要的责任,必须时刻注意安全生产问题,严格执行各项相关法规,并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出现任何意外,并取得更好的发展。

以案为鉴、以案释法

形成严抓严管的强大声势

持续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深入推进

“安雅·百日安全攻坚行动”

【编辑: 陆杨】
安全隐患曝光台
曝光!雅安这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严惩
发布时间:2023-11-22 雅安日报

岁末年初是各类安全稳定风险交织叠加、事故隐患突出的重点时段,为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以高质量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雅安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2月25日开展“安雅·百日安全攻坚行动”。

自雅安市“安雅·百日安全攻坚行动”启动以来,全市上下深入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狠抓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工作。现就该市2023年第四季度发现的部分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被处罚的案例,予以曝光。

1:矿山企业生产安全隐患被罚

近期,石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棉县某矿山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矿山未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制定设计文件中的机械“液压顶石机”、“水平钻机”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电工、焊工、普工等工作安全操作规程。

该企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

安全生产责任重如千钧,持续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全市各企业应引以为戒,积极作为,主动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扛在肩上,自觉从源头上筑牢安全生产“防火墙”。

案例2:景区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被处罚

近期,荥经县应急管理局在全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对全县景区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县某景区存在未制定桨板运营相关应急预案,未组织制定桨板运营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以及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处以21000元罚款,并要求景区立即全面整改。

提示

对于景区运营单位来说,制定应急预案和硬件设施营运管理制度都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旅游企业遇到突发事件时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损失、调动应急资源、缩短恢复时间的利器。制定好应急预案不仅能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也可以提高景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以及应变能力。

案例3:企业矿井生产有隐患被处罚

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和汉源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对汉源县某矿山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矿山企业存在“矿井井下使用的风筒为非阻燃风筒”,“+2058m中段通风上山掘进工作面未安设直通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两项重大隐患。

该行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汉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矿山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企业主要负责人周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

全市上下将持续聚焦矿山、危化、工贸等行业领域,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切实筑牢企业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被罚

近期,汉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存在不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行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汉源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机构罚款4500元,对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罚款900元的行政处罚。

提示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对服务质量负责,一经发现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查处,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5:企业负责人履职不到位被罚

近期,芦山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芦山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等多项涉嫌违法违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芦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公司罚款25000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35000元。

提示

各企业主应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推动问题解决,积极构建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意识到自己肩负着非常重要的责任,必须时刻注意安全生产问题,严格执行各项相关法规,并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出现任何意外,并取得更好的发展。

以案为鉴、以案释法

形成严抓严管的强大声势

持续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深入推进

“安雅·百日安全攻坚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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