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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政协第十二届第三次会议第0749号提案答复的函 | |||
川药监函〔2020〕23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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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1-13 | |||
江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修订〈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5年版)“川贝母粉水分标准”的建议》(第074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发布了《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制定工作管理办法》(川食药监发〔2016〕125号),您提出的建议事项属于该管理办法的事项内容,请您联系相关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照该管理办法及《四川省中(藏)药材及饮片标准制修订审评工作流程》(川药监办〔2019〕45号)向我局提出修订申请。如该事项涉及多家企业,可由多家企业联合申请。 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提出省级中(藏)药材及饮片制修订的申请单位,按《四川省中药饮片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及四川省中药标准委员会中药标准专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相关要求,将拟增修订品种资料一式两份提交至四川省中药标准委员会中药标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办”)(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98号A区四楼400号办公室,028-86633656),或通过邮政快递寄送。 (二)标准办收到资料后,按要求对资料进行审阅。审阅通过的资料,转交至专家办,由申请单位按照专家办(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1402室,电话028-65189028,邮箱地址:scszybz@163.com)要求提交全部电子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资料,标准办退回申请单位。 (三)专家办负责组织专家审评会,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品种进行技术审评并出具综合评审意见通知单。对需进行复核的情况(新增药材品种、饮片规格或修订检测方法等),通知申请单位向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提请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由专家办整合相关资料,转交至标准办;复核未通过的,向申请单位发出通知单,并阐明未通过理由。 (四)专家办整合相关资料,对申报品种的标准正文进行规范核稿后,与其他所有申报文件一并提交至标准办,由标准办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流程发布省级中(藏)药材或饮片标准。 感谢您对四川中医药事业的支持!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2日
(联系人:赵卫权,联系电话:028-8678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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