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食药监函〔2017〕240号
尊敬的钟红平委员: 您在政协四川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中提出的《关于规范食药品领域频繁出现的“职业打假”行为的建议》(第0301号)收悉,现将答复如下: 您关注的职业举报人有关问题也是我们重视和关心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将在一段时间内多次提出或一次提出多起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案件,且明确要求获得赔偿和投诉举报奖励的投诉举报人,定义为职业举报人,在社会上通常称之为职业打假人。据统计,2016年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通过各种渠道共接待职业举报人29人,收到投诉举报案件1464件,其中立案受理1341件。近年来,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接待受理的职业举报人投诉举报呈逐年上升趋势,其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为目的的逐利性,二是投诉形式的网络化,三是组织行为的群体化。 我们对您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积极采纳您的宝贵建议,更加有效地维护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有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的建议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职业举报人及其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如何正确处理其投诉举报,成为投诉举报办理工作中的一个难题。在具体办理过程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坚持把职业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纳入监管隐患排查范围,注重投诉举报动态研析工作,时刻关注各时段职业举报人投诉举报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行动,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三项措施,积极应对有关新情况、新问题:一是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企业、商场等的日常监督,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规定,督促企业确保自己的商品和营销等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提升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二是进一步提升投诉举报动态研析质量,时刻关注职业举报人投诉举报动向,认真梳理和研究其维权事项的重点、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性专项整治,并督促相关企业对已经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自查整改。三是加强不同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主动通报近期出现的职业举报人名单及投诉举报内容,争取对同类问题的受理办理形成共识,避免职业举报人利用不同监管部门处理结果差异影响监督执法的严肃性。 二、关于加强对职业打假人引导的建议 在具体投诉举报中,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结合我省实际,经过长期摸索调研,在接待受理职业举报人投诉举报始终坚持依法办理,即对职业举报人不排斥、不迁就,对无理主张依法依规及时回绝,对合法诉求依法予以保障;严格执行关于申诉受理的时限规定,及时履行告知程序,并留存书面记录。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机关部门及立法机构汇报反馈职业举报人投诉举报情况,努力争取从法律法规层面对职业举报人及其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科学规范其行为。同时,在日常受理过程中,进一步加大对职业举报人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其更加注重对商品质量问题,进而达到促进一种产品、一个企业、一个地区质量水平提升的目的。此外,公安部门也将在今后的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中,进一步加强对涉案物品的鉴定、认定,防止举报人为获得赔偿金而陷害、栽赃商家。 三、关于严惩职业打假人的敲诈勒索的建议 针对职业举报人敲诈勒索的问题,我们将建立健全与公安部门等强力执法部门的定期沟通机制,对发现的敲诈勒索行为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通报,并联合给予坚决的打击处罚。同时,公安部门也将加大宣传发动力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严厉打击职业举报人栽赃陷害、敲诈勒索行为,着力构建和谐、法制的社会环境。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