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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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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8-12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

附件1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pdf

附件2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pdf

附件3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pdf

附件4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pdf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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