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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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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5-28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川药监罚决〔20192002

四川草木香生物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四川草木香生物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王菊花

当事人未经国家化妆品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既不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防腐剂目录内物质、也不属于化妆品禁用组分目录内物质的防腐剂(防腐剂华科-88)生产藏方浴足液(化妆品)7个批次4200盒,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违法所得12600元。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600元;2.并处违法所得12600元三倍的罚款378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400元。

15日内主动履行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 16

2

川药监罚决〔20192001

四川奥骞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医疗术语违法宣传疗效案

四川奥骞科持有限公司

何文琼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化妆品“老姜足浴 粉”(批号:20190928A)、“艾草足浴粉”(批号:20190928A)、“藏红花足浴粉”(批号:20190928A),“益母草足浴粉”(批号:20190928A )、“玫瑰盐浴足粉”(批号:20191008A20191017A)的外包装上标示预防、诊断、治疗疾病等医疗术语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产品信息向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行为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项之情形,应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处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四川奥骞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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