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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0年第8号)
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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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03

经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等12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等17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1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武汉太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夜宁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装量差异。

经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白鲜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镁盐、铝盐及总灰分。

经巴中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天然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白鲜皮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镁盐、铝盐及总灰分。

经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四川省天府神龙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炙甘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及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瑜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银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分别为性状、含量测定及药屑杂质、含量测定。

经广元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江西国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仙茅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绵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四川省中兴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苍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内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成都市天晟中药材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醋没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酸不溶性灰分。

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五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炒苍耳子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利民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1批次土鳖虫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酸不溶性灰分。

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四川神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金银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成都吉安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金银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四川启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显微鉴别。

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乐山市康发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显微鉴别。

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四川金林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山药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显微鉴别。

经自贡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示为四川康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地丁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酸不溶性灰分。

经雅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为四川省泓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仙鹤草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

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

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

特此通告。

附件:17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


通告2020年 第8号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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