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信访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近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四川省信访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评选表彰四川省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明确四川省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范围、表彰名额、评选条件和程序、奖励表彰形式等,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四川省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是经中央批准的表彰保留项目,表彰周期为3年。2015年,经中央批准,表彰主体调整为省委、省政府。2018年,我省以省委、省政府名义表彰了一批四川省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着力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全省大局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进一步调动广大信访干部投身信访事业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开创新时代全省信访工作新局面,今年拟开展此项评选表彰工作,表彰一批四川省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全省各级各部门从事信访工作的机构。
先进个人:全省各级各部门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
三、表彰名额
拟表彰先进集体110个、先进个人110名。
四、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
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实事求是、事迹优先的原则,系统梳理、深入挖掘,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提出拟推荐对象上报省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推荐对象由四川省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汇总,提请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面向全省公示后,形成建议名单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五、奖励办法和表彰形式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表彰工作会议进行表彰。按照《四川省贯彻〈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向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向先进个人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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