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要求,在已公布的文化厅行政权力清单基础上,针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文化厅(省文物局)编制了部门责任清单和权力事项责任清单,相关责任清单已通过省委编办、省政管办、省监察厅和省法制办审核。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将文化厅(省文物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公告如下:
文化厅(省文物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拟订全省文化艺术、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政策,起草全省文化艺术、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拟订文化艺术、文物和博物馆事业、文化产业、动漫游戏产业、文化科技、文化市场发展规划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促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四)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事业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五)指导、管理公共文化事业,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六)指导、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文物资源调查,按职责分工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文物安全监管工作,参与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等相关工作;提出文物管理事业经费预算建议。 (七)指导、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八)依法监督管理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 (九)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及艺术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指导文化行业艺术职业教育。 (十)指导、管理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文化宣传工作,受委托代表四川省签订对外文化合作协定,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一)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一)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文化厅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批。 (二)世界遗产管理的职责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世界自然遗产申报,会同文化厅负责全省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文化厅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全省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申报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
责任主体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教育科技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符合要求的提交全国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书面告知申请单位论证所需时间。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艺术考级机构开展艺术考级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责任主体 |
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演出经纪机构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营业性涉外和涉港澳台演出审批 |
责任主体 |
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举办营业性涉外和涉港澳台演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责任主体 |
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
责任主体 |
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美术品经营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审批 |
责任主体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教育科技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馆藏文物的交换、借用审批 |
责任主体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交换、借用馆藏文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文物收藏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及馆藏文物审批 |
责任主体 |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文物安全监管处)、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及馆藏文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及馆藏文物活动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重建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审批 |
责任主体 |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文物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重建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重建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活动进行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审批 |
责任主体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修复、复制、拓印馆藏文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资质单位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1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核 |
责任主体 |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文物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认定 |
责任主体 |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文物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
责任主体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取得文物拍卖资质的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4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 名称 |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责任主体 |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文物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5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6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7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8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9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20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21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22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23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文物收藏单位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24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涉嫌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25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26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27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28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29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有《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30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31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情节严重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32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承担文物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涉嫌擅自承担文物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33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34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35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对其造成损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对其造成损坏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36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博物馆涉嫌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博物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37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博物馆涉嫌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 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博物馆条例》、《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38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境外组织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或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境外组织涉嫌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或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39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境外组织涉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40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境外个人涉嫌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41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境外个人涉嫌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42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43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涉嫌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44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涉嫌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45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涉嫌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46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涉嫌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47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涉嫌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48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的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的执考考官及其行为涉嫌不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49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涉嫌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50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涉嫌在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51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涉嫌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52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或者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涉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或者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53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艺术考级机构涉嫌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54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55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涉嫌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56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涉嫌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57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58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59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60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经营非网络游戏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61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62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63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64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65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66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涉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67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68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69
序号 |
5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70
序号 |
5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71
序号 |
5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72
序号 |
5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73
序号 |
5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74
序号 |
6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75
序号 |
6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76
序号 |
6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涉嫌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77
序号 |
6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78
序号 |
6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涉嫌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79
序号 |
6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涉嫌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注册资金、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80
序号 |
6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涉嫌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81
序号 |
6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涉嫌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82
序号 |
6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涉嫌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83
序号 |
6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涉嫌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84
序号 |
7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涉嫌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85
序号 |
7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涉嫌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86
序号 |
7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涉嫌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87
序号 |
7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涉嫌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88
序号 |
7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涉嫌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89
序号 |
7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涉嫌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90
序号 |
7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网络游戏运营单位涉嫌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91
序号 |
7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在2年内再次被文化部或者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在2年内再次被文化部或者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92
序号 |
7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93
序号 |
7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94
序号 |
8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演出举办单位涉嫌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95
序号 |
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涉嫌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96
序号 |
8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97
序号 |
8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98
序号 |
8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文化部门检查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99
序号 |
8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歌舞娱乐场所涉嫌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00
序号 |
8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游艺娱乐场所涉嫌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01
序号 |
8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游艺娱乐场所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办理备案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游艺娱乐场所涉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报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02
序号 |
8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游艺娱乐场所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游艺娱乐场所未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03
序号 |
8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娱乐场所涉嫌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04
序号 |
9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05
序号 |
9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06
序号 |
9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07
序号 |
9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经营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禁止内容美术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经营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禁止内容美术品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08
序号 |
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09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 名称 |
文物定级 |
责任主体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文物定级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听取专家意见或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文物定级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将文物定级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做好定级文物的备案工作。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10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 名称 |
四川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 |
责任主体 |
文化产业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确认文书送达当事人,并予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进行复查巡检,实行动态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11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 名称 |
四川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 |
责任主体 |
公共文化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对推荐名单进行公示,根据评审推荐和公示结果,确定并命名“四川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4.送达责任:将确认文书送达当事人,并予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四川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1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权力项目 名称 |
文物认定争议裁定 |
责任主体 |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文物安全监管处)、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文物认定争议裁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2.审理责任: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组织专家评审,举行听证会。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裁决书载明裁决的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执行责任: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裁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13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文物安全监管处)、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省文物保护实际情况,对文物保护情况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14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15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博物馆的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博物馆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博物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16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文物安全监管处)、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17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实施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文物安全监管处)、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18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教育科技处)、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19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20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21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22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营业性演出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23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24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公共文化设施的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公共文化处、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公共文化设施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25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美术品经营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26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
责任主体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教育科技处)、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艺术考级活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27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文物安全监管处)、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人事处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文物保护先进组织或者个人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28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人事处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博物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29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教育科技处)、人事处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30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人事处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表彰、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评审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对拟表彰人员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获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31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表彰 |
责任主体 |
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人事处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32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人事处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的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奖励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33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公共文化处、人事处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34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公共文化处、人事处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35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公共文化处、人事处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的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36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责任主体 |
艺术处、人事处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艺术档案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37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文化行政许可撤销 |
责任主体 |
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情形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拟撤销文化行政许可的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前,应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载明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事由。 5.决定责任:制作《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撤销理由、决定依据、决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 6.执行责任:将《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送达当事人,收回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书。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38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 |
责任主体 |
文化产业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39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初审 |
责任主体 |
文化产业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初审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合格的出具审查文件;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40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
责任主体 |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文物安全监管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41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
责任主体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博物馆营运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42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备案 |
责任主体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43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有关记录事项备案 |
责任主体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准予备案的依法为其保密;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44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
责任主体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准予备案的依法为其保密;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博物馆营运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博物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45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备案 |
责任主体 |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准予备案的依法为其保密;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博物馆营运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博物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46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 |
责任主体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教育科技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或丧失传承能力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及时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果。 4.决定责任:作出取消决定,制作《取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决定书》,载明取消理由、决定依据、决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按法定方式送达公布。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47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解除 |
责任主体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教育科技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情形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证据。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果。 4.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解除资格的,制作《取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决定书》,载明取消理由、决定依据、决定内容、救济渠道等内容按法定方式送达公布。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48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社会艺术考级机构办理收费许可备案 |
责任主体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教育科技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社会艺术考级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49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备案 |
责任主体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教育科技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社会艺术考级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50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责任主体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教育科技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社会艺术考级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51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考场设在成都市的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情况备案 |
责任主体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教育科技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社会艺术考级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52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艺术考级机构发放艺术考级证书名单备案 |
责任主体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教育科技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社会艺术考级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53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等事项变更备案 |
责任主体 |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教育科技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社会艺术考级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54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备案 |
责任主体 |
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对娱乐场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55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省内企业生产的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 |
责任主体 |
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通过审核的,出具《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批准单》;没有通过内容审核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信息公开责任:上报文化部统一向社会公布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56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营业性涉外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
责任主体 |
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57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以及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责任主体 |
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制作备案证明或者不予备案通知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渠道。 4.事后监管责任:对美术品经营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58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四川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撤销 |
责任主体 |
文化产业处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四川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情形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及时收集、调取证据。 3.审查责任: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4.决定责任:制作《撤销四川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决定书》,载明撤销理由、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59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向社会公布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涉嫌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制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及时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表2-160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 名称 |
向社会公布有违法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名称或者姓名 |
责任主体 |
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制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及时收集、调取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635745 |
四川省文化厅
201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