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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旅游企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文化旅游企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的性质:四川省文化旅游企业联盟是由省属国有文旅企业、在川央企国企、市(州)国有文旅企业、川内重点文旅民营企业等骨干龙头企业、科研院校、金融机构等,按照“自愿平等、合作共赢、互助互惠、共商共享”的原则自愿结成,致力于促进四川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地方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挥社会组织的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在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指导下,以共研改革发展、共商项目投资、共享合作成果为目标,以政府为指引、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打造全省文化旅游企业互联互通平台和利益共享平台。按照省委构建“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区域发展新格局的战略部署,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促进我省文旅企业间信息交流、互学互鉴、转型升级、互利共赢,实现全省文化旅游产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整体提升、多元发展,助力四川文化强省和旅游强省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联盟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联盟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经验交流、政策沟通,依法组织举办相关论坛、会议,推动成渝地区文化旅游产业交流,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
(二)文化旅游企业发展综合信息服务和支持,发布文旅产业发展分析报告;
(三)文化旅游企业间资源共享与合作,提供业务咨询以及其他专业配套服务。
(四)文化旅游产业投融资对接和信息交流,搭建平台提供投融资服务。
(五)文化旅游项目对接服务,推介成员文化旅游产品,组织开展文旅项目宣传推介、考察对接、联络合作活动,展现城乡社区文旅发展的新貌,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
(六)参与文化旅游产业相关标准制定
(七)依法举办“四川文旅大讲堂”、专题培训班、研讨会(沙龙)等活动,面向全省培养专业化文化和旅游人才,打造四川文旅特色品牌。
(八)参与文旅融合发展相关的学术研究、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
(九)协助企业广泛开展招才引智活动,引进高层次高技术文化旅游人才来川发展。
(十)发挥文旅产业优势,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慈善活动。
第七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联盟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章程;
(二)由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主营文化旅游产业相关业务;
(四)在文化旅游发展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
2.所获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
3.近两年经营业绩。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联盟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联盟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使用本联盟提供的行业数据信息;
(五)优先享有联盟举办各类活动的承办权和赞助权;
(六)享有本联盟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联盟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行规行约;
(七)积极支持和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八)保守本联盟商业秘密;
(九)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本联盟的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本联盟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人总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主持除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之外的会议;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联盟秘书长担任本联盟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联盟实行轮值主席制度,轮值主席每年轮值一次,由联盟副理事长自愿申请轮流担任,并轮值主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联盟理事长的领导下,按照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部署进行联盟年度工作安排;
(二)协助理事长解决联盟的相关问题;
(三)受联盟理事长委派代表联盟参加相关活动;
(四)会同秘书处组织承办联盟重大活动;
(五)在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联盟会议时,受理事长委托主持联盟相关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联盟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13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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