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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简称文化和旅游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文化和旅游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二)组织推动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三)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省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省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推动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巴蜀文化传承发展。

(五)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统筹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省性、跨区域文化、文物、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负责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工作,代表四川省签订对外文化和旅游合作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二)负责文化和旅游系统及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对文化旅游园区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管理四川省文物局。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以人民美好生活为引导,统筹推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融合发展。用好文化创意、科技创新和社会投资等新动能,促进文化和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巩固旅游业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地位,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国际旅游竞争力。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30,下午14:00至18:00

地址:成都市青莲上街2号

邮编:610000

值班电话:028-86702366

传真:028-867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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