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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旅游名镇名村文旅发展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天府旅游名镇名村文旅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
联盟是天府旅游名镇、名村以及入选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的镇(乡)、村在自愿申请加入的基础上,组建形成的省内非营利性政府型团体组织。联盟接受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联盟宗旨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乡村旅游发展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有效整合联盟成员资源要素,统筹搭建资源共享、交流共建、市场共拓、发展共赢的合作平台,促进联盟成员共同提升发展。充分发挥联盟成员的标杆引领作用,示范带动全省高质量推进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和产品建设,打造文化特色突出、旅游功能完善、服务管理优质、宜居宜业宜游的乡村旅游目的地。
第四条 联盟任务
(一)加强学习交流,促进联盟成员互学互鉴、共谋发展。
(二)举办培训考察,提升联盟成员的文旅人才素质。
(三)开展宣传推广,扩大联盟成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共拓共享旅游市场。
(四)搭建合作平台,推动联盟成员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五)组织学术研讨,积极为政府部门推动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联盟大会
联盟大会由全体联盟成员单位组成,每年召开一次联盟全体会议。联盟大会主要负责审议联盟章程的制定修订,组织理事会的换届选举,通报联盟年度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第六条 理事会
理事会为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向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6名,由联盟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须超过50%联盟成员单位同意。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理事会构成数量经联盟全体会议批准后可适当增减。理事会负责联盟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各项工作的开展,执行联盟大会的各项决议,制定实施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审议联盟成员单位的申请或退出,推举轮值单位,维护联盟的正当权益,促进联盟和谐稳定发展。
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统筹和规划联盟发展,组织、协调和监督联盟各组织机构的工作开展,主持召开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会议,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计划和工作开展情况。理事会理事由理事会其它组成单位的党委(村基层党组织)或政府(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协助理事长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轮值单位
轮值单位从理事会组成单位中推举产生,每年推举1个,向理事会负责。轮值单位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牵头组织开展和具体执行联盟当年所有活动。
第八条秘书处
理事会常设秘书处,向理事会负责,承担理事会日常事务工作,做好联盟内部的沟通协调,起草联盟大会、理事会决议文书,拟制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整理和发布联盟工作动态信息。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4名。
秘书长由文化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负责人担任,任期3年,负责秘书处的日常管理,牵头组织、协调、落实联盟大会、理事会议定的各项工作。
副秘书长分别由理事长单位、轮值单位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以及理事长单位、轮值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理事长单位及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担任的副秘书长,任期3年,负责协助秘书长抓好联盟大会、理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起草联盟大会、理事会决议文书,拟制联盟年度工作计划;轮值单位及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担任的副秘书长,任期1年,负责当年度联盟所有活动的组织协调,拟制联盟工作动态信息和联盟年度工作总结。
第九条 联盟成员
联盟成员原则上由已命名的“天府旅游名镇”“天府旅游名村”和入选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名录的镇(乡)、村组成,负责组织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积极为联盟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支持。
第十条 工作指导委员会
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主要负责人、联盟理事会组成单位所在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分管领导和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主要负责人任委员会主任,其余成员为委员会委员。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为联盟建设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工作指导和决策建议。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联盟理事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联盟的监督权;
(二)参与制订联盟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
(三)参加联盟举办的各类会议和活动;
(四)优先获得联盟提供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提出联盟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开展会议和活动;
(三)自觉接受联盟监督,如实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资料;
(四)完成联盟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规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后,责令其退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联盟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四川省文化旅游特色小镇文旅发展联盟章程》自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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