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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江文化旅游联盟章程

信息来源:   作者:规划指导处   发布时间:2022-12-01

为促进嘉陵江流域文化旅游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有效促进嘉陵江流域内文旅资源整合,形成强强联合、资源互通、互联互助的嘉陵江文旅产业区,做大嘉陵江流域文化旅游市场,打造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嘉陵江旅游风景道,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组织全称名为“嘉陵江文化旅游联盟”。

第二条 性质:嘉陵江文化旅游联盟,是由嘉陵江流域内各县(市、区)及辖区内相关单位为实现共同发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旨在围绕打响嘉陵江文化旅游品牌,加强流域内合作交流,共同搭建区域性旅游发展一体化新平台,协同创新文旅融合发展新模式,携手开辟文旅产业新天地,引领嘉陵江流域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业务指导:本联盟接受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四条 主要工作范围

(一)探讨嘉陵江文化旅游发展新思路、新模式,推广县域文化旅游发展好经验、好做法。

(二)重点做好“嘉陵江旅游风景道”建设,探索旅游风景道建设标准和服务体系,力争在全国推广实施。

(三)建立嘉陵江流域内各县(市、区)间旅游市场互惠机制,共推资源,共拓市场,互送客源,互宣产品,提升成员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建立文化旅游服务标准体系,研究制订并推广生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专业设施和旅游接待服务等行业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五)加强成员单位县域内各层次交流对话,根据市场需求联合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和节会赛事,支持引导各自辖区内的学校(院)、企业、协会开展对接活动,建立文化旅游资源信息数据库,为文化旅游经营管理者提供信息服务,为成员单位提供合作平台。

(六)强化人才交流培训,开展文旅发展论坛、高峰对话等,为促进县域文化旅游发展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供智力支持。

(七)跟踪掌握国内外文化旅游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为成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成员

第五条 成员

本组织的成员为“26+N”,即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宁强县;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徽县;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利州区、昭化区、剑阁县、苍溪县,南充市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阆中市、南部县、仪陇县、蓬安县,广安市广安区、岳池县、武胜县、华蓥市;重庆市合川区、北碚区、渝北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和以后嘉陵江流域内自愿加入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组织(含旅行商、景区景点、文旅企业、文旅院校、行业协会等)。

第六条 条件

(一)嘉陵江流域内的县(市、区)和相关组织;

(二)遵守联盟章程和相关规定的;

(三)履行联盟成员单位义务的。

第七条 权利

(一)成员大会发言权、表决权;

(二)联盟理事会理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联盟年会及其它活动的建议权、监督权;

(四)经授权使用联盟提供的行业数据信息;

(五)优先享有联盟举办各类活动的承办权或赞助权;

(六)享有联盟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和其它权利。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联盟决议、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加成员大会及联盟相关活动;

(三)维护联盟声誉和合法利益;

(四)积极向联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信息;

(五)联盟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九条 加入

首次发起县自动进入联盟。嘉陵江流域内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组织),自愿申请加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退出

任何成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其成员资格:影响联盟声誉的行为;违反联盟章程;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

(一)成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秘书处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

(一)成员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轮值理事长单位负责筹办,会议事宜应提前通知所有成员。

(二)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三)成员大会由理事长单位主持(首届成员大会由发起单位主持)。

(四)成员大会的权力:

1.审议通过联盟章程或章程修改议案;

2.审议通过由秘书处提交并经理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会议议程中规定的其它事项;

4.审议由成员单位提出的有效议案,该议案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秘书处审核;

5.确定下一轮理事单位。

(五)成员大会决议由参加大会的成员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六)出席成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有加入嘉陵江文化旅游联盟的,在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特别会议上均有投票表决权,投票表决采取公开表决的方式。

第十三条 理事会

(一)嘉陵江文化旅游联盟首次发起县(市、区)为第一届理事会单位;

(二)理事会单位由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重庆市2家、四川省3家);

(三)理事会为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向成员大会负责;

(四)理事会单位有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直接汇报并规划联盟产业发展的权利,其提出合理性意见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原则上优先采纳;

(五)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每两年改选一次。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对联盟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章程修改议案;

(四)批准联盟重大的规章制度;

(五)指导轮值理事单位筹备召开成员大会,并审议成员大会议程;

(六)成员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长

(一)联盟设轮值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各一名;

(二)理事长单位从理事单位中轮流推出,每两年推选一次;

(三)理事长由轮值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副理事长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规划指导处处长担任,不轮换,负责指导联盟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长职责

(一)理事长职责

1.主持理事会会议和成员大会;

2.对联盟的中、长期计划和重大项目进行督查;

3.经理事会授权,可代表本组织签署非协议性的、非约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来文书和函件;

4.向成员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

5.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6.理事长所在县(市、区)承担当年度举办相关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秘书处

(一)嘉陵江文化旅游联盟秘书处,设在轮值理事单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秘书处办公室设在轮值理事单位所在县(市、区)文旅部门。

(二)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筹办有关会议和活动;

2.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4.负责起草或修改联盟的规章制度,并报理事会批准;

5.负责成员加入与退出联盟、日常联络等相关事务;

6.组织起草并发表与联盟工作相关的行动计划、行业标准、经济报告等;

7.负责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事务。

第十八条 联盟设秘书长1名,由轮值理事单位所在县(市、区)文旅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并经理事会批准。其职责为:

(一)负责联盟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委托或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九条 章程修改程序

(一)章程修正案应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由成员大会批准;

(二)章程修正案在成员大会通过后,经由理事会与秘书处向全体成员单位通告,正式实施。

第六章 终止

第二十条 本组织终止程序

(一)本组织终止议案在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二)成员大会根据上述议案,作出终止嘉陵江文化旅游联盟的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在相关细则中加以规定,并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的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成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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