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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舞台艺术专业比赛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艺术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26

为加强全省舞台艺术专业比赛管理,2021年7月,我厅出台了《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舞台艺术专业比赛管理办法(试行)》。因有效期限届满,我厅组织修订了本办法,形成《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舞台艺术专业比赛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6日。        

一、将意见发送至邮箱wltysc1010@163.com。

二、函寄至:四川省成都市青莲上街2号1006室(邮编:610051)。

三、联系电话:028-86703791。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舞台艺术专业比赛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四川省舞台艺术专业比赛管理,丰富舞台艺术创作,培养优秀艺术人才,推动文艺事业全面繁荣发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舞台艺术专业比赛是指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或联合主办),厅直属有关单位承办或与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承办的省内相关艺术领域最高规格的专业赛事。包括四川省青年川剧演员比赛、四川省戏剧小品(小戏)比赛、四川省舞蹈新作比赛、四川省曲艺杂技木偶皮影比赛。

第三条 比赛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艺术规律,突出导向性、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比赛设组委会,组委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由艺术处负责统筹协调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厅直承办单位,负责比赛组织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赛制与申办

第五条 赛制。比赛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六条 申办。文化和旅游厅于赛事举办前一年下发申办通知,厅直属相关单位、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提交承办书面申请,并附上申办报告。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可联合主办。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

(一)申办主体相关情况;

(二)比赛场馆等设施的基本情况;

(三)食宿交通、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基本条件和服务接待能力;

(四)经费预算及筹集情况;

(五)承办专业赛事的总体方案;

(六)其它有关申报佐证材料。

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对申办或申请联合主办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提出建议报文化和旅游厅厅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比赛流程

第七条 参赛作品原则上面向省内各级各类艺术团体、文艺两新单位和个人,统一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新文艺组织发展联合会)进行申报,厅直文艺单位、在川高校等单位可直接向文化和旅游厅申报,申报单位必须把好参赛作品的政治导向关、意识形态关、内容审核关。

第八条 申报基本条件

(一)四川省青年川剧演员比赛

参赛演员可演出传统剧目、现代剧目、新创小戏片段等参赛作品;参赛演员年龄18-45周岁(含)内;同一剧目1人参赛表演时间限15分钟以内、同一剧目2人及以上参赛表演时间限20分钟以内;同一剧目最多2名演员纳入参赛名单。

(二)四川省戏剧小品(小戏)比赛

小品(小戏)作品应为上一届比赛以来的新创作品,作品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话剧类小品不超过12分钟;戏曲小戏、小歌剧、小音乐剧(音乐小品)、独幕剧不超过15分钟。

(三)四川省舞蹈新作比赛

凡上届比赛后创作的作品均可参赛;舞种不限,题材不限,分为独舞、双人舞、三人舞组和群舞组。独舞、双人舞、三人舞作品不超过6分钟;群舞作品不超过8分钟。

(四)四川省曲艺杂技木偶皮影比赛

参赛作品为上届比赛后新创节目或复排改编的传统作品。鼓励守正创新,拒绝庸俗、低俗、媚俗及有明显安全隐患的作品参赛。

第九条 比赛流程。比赛分初赛、复赛、决赛三个阶段。

(一)初赛。由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厅直文艺单位、艺术院校自行组织,经初赛后按规定择优推荐作品(选手)进入复赛,原则上每项比赛推荐参赛作品(选手)数量不超过5个。

(二)复赛。

1.资格审查。承办单位按照比赛申报通知和本办法要求,对申报作品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的须向推荐单位告知原由。

2.专家评审。赛事组委会办公室从文化和旅游厅专家库中按艺术门类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省内专家,并邀请部分省外专家共同组成评委会。评审专家总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省外专家占比不少于20%。评审采取专家审看作品视频影像资料等方式进行,评审中严把意识形态关,对政治导向存在问题的作品,实行一票否决。经评委严格评审后形成入围决赛名单,报组委会审定。

3.结果复核。组委会办公室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组织入围决赛作品复核,最终确定决赛作品名单。

4.公示及公布。入围决赛名单在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布决赛通知。

(三)决赛。

1.专家抽取。赛事组委会办公室从文化和旅游厅专家库中按艺术门类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省内专家,邀请部分省外专家共同组成评委会。评审专家总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省外专家所占比例不少于30%。

2.专家评审。决赛采取现场评分和会议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评委现场观看演出,按照比赛标准独立评分,评分不亮分。比赛结束后计算参赛作品成绩,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剩余分数平均数即为该参赛作品的终评得分。在终评得分基础上,经会议评议出等次奖。

3.结果复核。组委会办公室对专家评审结果及等次奖进行复核,最终确定获奖名单。在复核过程中,如有争议,由组委会办公室主任主持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未果,则由主任会议以简单多数做出裁定,报组委会同意后执行。

4.公示及公布。获奖名单在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按程序报文化和旅游厅厅务会审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比赛结果并可适时组织颁奖。

第四章 比赛标准与奖励办法

第十条 比赛标准

(一)四川省青年川剧演员比赛

从唱念、身段动作、武功及技巧、人物塑造和舞台作风等方面进行考评。音色优美,音调和谐,咬字清晰,发音到位;动作规范熟练、流畅具有韵律感,乐器节奏准确;武功演绎规范熟练,技巧运用扎实全面;服装道具严谨贴切,人物呈现生动细腻、准确有深度;表演自然,仪态大方,台风稳健。

(二)四川省戏剧小品(小戏)比赛

主题鲜明、内容健康;剧情完整、结构流畅;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人物塑造鲜活、台词表述清晰、表演生动;风格显著、具有创新;有强烈的艺术表现力和感染力。

(三)四川省舞蹈新作比赛

主题鲜明,具有创新性和较高审美价值;编创结构符合舞蹈表现规律,具有连贯性、完整性;演员基本功扎实,专业技术能力突出,具有强烈的艺术表现力与感染力,表演完美体现作品的主题与情感;音乐、服装、道具运用恰当。

(四)四川省曲艺杂技木偶皮影比赛

1.曲艺类

具有该曲种的艺术特性,有创新;作品的剧本、墨本、道白、唱词、唱腔设计、伴奏音乐、表现形式、编排、服装设计、舞美设计等具有较强艺术性并融合统一;演员具备应有的功底基础,能生动地塑造人物和表达作品意境;伴奏乐器具有较强的表现力。

2.杂技类

具有较强的技巧性和民族性,整体要求有“惊、险、奇、绝”的舞台呈现;具有一定思想性和文化内涵,有独特的创意;动作设计安全、科学、合理;演员功底扎实,动作准确规范流畅;技巧完成干净利落。

3.木偶皮影类

作品继承传统,发展创新,风格统一;有一定的完整性,人物造型个性鲜明,形象准确;操纵基本功扎实;突出木偶、皮影艺术本体特征;综合艺术手段运用合理,呈现完美。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

(一)比赛分设一、二、三等奖,比例原则上分别为参赛作品的5%、10%、25%,总获奖比例不超过参赛作品的40%,奖项可空缺。

(二)由赛事主办单位对获奖作品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三)获奖文件或证书将纳入全省文旅职称业绩档案。

(四)鼓励将获奖作品纳入政府采购和公共文化服务范围,加大对获奖作品和演员的宣传力度,扩大其影响力和辐射面。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比赛规定和有关工作纪律,评委应签署承诺书。

第十三条 有作品参加比赛的专家不得担任评委。评委对其本人指导及直系亲属参与创作或指导的作品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参赛作品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存在抄袭、侵权行为。若该作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有任何权利瑕疵,组委会应取消该作品评奖资格,由选送单位(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参赛单位、个人的宴请和请托,不得接受赠送的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不得借参加评审工作之机收取高额报酬,不得徇私舞弊。

评委和工作人员存在本条第一款相关行为的,严肃追究双方当事人责任,取消有关作品、个人的评奖资格和所获奖项,同时参照《文化和旅游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评委进行处理,工作人员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参赛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如实申报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违法违规情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申报资格、参赛资格、所获奖项等处理。

第十七条 比赛全过程应主动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决赛过程邀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比赛过程中如有争议,由评委会商议后报组委会裁定。

第十九条 各门类专业比赛评分标准和具体奖项设置根据本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由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舞台艺术专业比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文旅发﹝2021﹞53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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