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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址”文旅发展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组织全称为“大遗址”文旅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性质
联盟是由与“大遗址”相关的各单位,为实现共同意愿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合作共赢、创新引领”为理念,按照“资源共享、品牌共建、客源共推、市场共治、合作共赢”的原则,促进各联盟成员以“大遗址”为核心的文化旅游资源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联盟成员间的交流合作与国际交往,整合大遗址品牌资源,共同搭建国际化品牌营销新平台,协同创新文旅融合发展新模式,引领全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提升“大遗址”区域旅游知名度、美誉度、市场感召力,做实、叫响“大遗址”文化旅游品牌;立足为联盟成员、旅游企业和广大游客服务,协助其增强自身素质、优化发展条件,支持其反映合理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和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致力于吸引全球大遗址保护研究和文化传播的机构参与。
第四条 业务指导
本联盟接受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和四川省文物局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主要工作范围是:
(一)研究“大遗址”区域的文化旅游发展战略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区域文化旅游发展新思路、新模式,推广“大遗址”区域文化旅游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加强交流合作与国际交往,根据市场需求主办各类会议、展览和节会赛事活动,塑造国际“大遗址”品牌形象,为联盟成员提供合作交流及国际营销平台。
(三)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加强文旅产品研发,重点开展精品产品推广、优质资源共享、重大项目运作等方面的工作,完善“大遗址”文化旅游产业链。
(四)整合“大遗址”文化旅游资源,打造国内外一体化宣传营销平台,制定发布大遗址精品旅游线路,统一运作、统一发声,全方位提升“大遗址”文化旅游品牌整体形象。
(五)建立“大遗址”区域互惠机制,加强“大遗址”旅游市场的开发合作,全面推进“大遗址”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加快重大交通、生态等基础设施规划合作与共建,共拓市场,互送客源,同步宣传,增强品牌核心竞争力。
(六)建立“大遗址”文化旅游品牌的服务标准体系,发布《“大遗址”文旅品牌建设行业标准指导目录》,研究制订并推广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专业设施和旅游接待服务等行业标准,加强人才交流,开展人员培训,提升“大遗址”区域内的文旅服务质量。
(七)强化合作行业规范管理,推进区域内相关行业联合监督执法,健全行业安全管理机制,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建立文化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市场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监管机制。
(八)跟踪掌握国内外旅游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资源评估、旅游市场调查、旅游景气指数预测,发布“大遗址”区域内文旅部门、文物部门、旅游企业等综合或专项旅游指标信息,为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行业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九)建立和完善各区(市)县间的资源共享平台与共享机制,加强在全域领域、农业、交通、商贸、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联防联治、边界纠纷处理以及文化、文物、非遗传承与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十)积极推动“大遗址”国际品牌营销,拓展入境旅游市场,充分发挥与大遗址相关的各政府、企业、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各自优势,开展精准推荐。
第三章 机构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成员大会
(二)发起单位(理事会)
(三)成员单位
(四)秘书处
第七条 成员大会
(一)成员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成员大会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文物局负责指导,轮值理事长单位负责筹办,有关会议事宜应提前通知所有成员单位。
(二)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三)成员大会的权力:
1.审议通过联盟章程或章程修改议案;
2.审议通过由秘书处提交并经理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会议议程中规定的其它事项;
4.审议由成员单位提出的有效提案,该提案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秘书处审核。
(四)成员大会决议由参加大会的成员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五)成员大会由联盟理事长主持。
第八条 出席成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成员单位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有联盟成员在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特别会议上均有投票权。投票采取公开表决的方式。
第九条 发起单位(理事会)
发起单位(理事会)由成都市青羊区、邛崃市、新津县、攀枝花市西区、合江县、广汉市、北川县、渠县、宣汉县、通江县、眉山市彭山区、茂县、汶川县、会理县、三星堆博物馆组成。理事会实行轮值,每一年为一届;理事会轮值单位应在届满前一年向成员大会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表决决定。
(一)理事会为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向成员大会负责;
(二)联盟发起单位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理事由成员在联盟大会上以简单多数公开表决方式产生;
(四)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五)理事会数量经联盟大会批准后可进行增减;
(六)理事会轮值单位有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文物局直接汇报并规划联盟品牌发展的权利,其提出的意见原则上优先采纳;
(七)第一届理事会轮值单位为广汉市。
第十条 发起单位(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对联盟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审议由秘书处向成员大会提交的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联盟章程修改议案;
(五)批准联盟重大的规章制度;
(六)筹备成员大会的召开,并审议成员大会议程;
(七)成员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长
(一)联盟理事会设轮值理事长一名和副理事长两名。
(二)轮值理事长由理事会轮值单位的县(区、市)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由四川省文物局博物馆处处长和广汉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轮值理事长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文物局提名,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长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会议和成员大会;
(二)对联盟的中、长期计划和重大项目进行督查;
(三)经理事会授权,可代表本组织签署非协议性的、非约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来文书和函件;
(四)向成员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
(五)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由全省各大遗址相关市州县,及各主要文物博物馆单位、景区、旅行社、酒店、航空公司、文旅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邀请有关省市大遗址保护研究和文化传播的机构参加。
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作为代表参加联盟活动。
第十四条 成员条件
(一)与“大遗址”品牌建设相关的单位;
(二)遵守联盟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
(三)履行联盟成员单位义务。
第十五条 成员权利
(一)成员大会发言权、表决权;
(二)联盟理事会理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联盟年会及其它活动的建议权、监督权;
(四)经授权,有权使用联盟提供的行业数据信息;
(五)优先享有联盟举办各类活动的承办权或赞助权;
(六)以成员的名义使用“大遗址文化旅游发展联盟”的标志;
(七)享有联盟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享有联盟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成员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联盟决议;
(二)遵守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积极参加成员大会及联盟相关活动;
(四)维护联盟声誉和合法利益,搞好成员单位之间的团结与合作;
(五)积极向联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信息;
(六)联盟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发起单位自动进入联盟,与“大遗址”品牌建设相关的区(市)县、文物博物馆单位、景区、旅行社、酒店、航空公司、文旅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提出加入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任何成员单位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将被清除联盟:影响联盟声誉的行为;违反联盟章程;不履行成员义务;违反文化旅游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秘书处
(一)联盟秘书处设在广汉市人民政府。
(二)联盟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联盟会议、活动的筹办;
2.执行联盟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和财政执行审计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4.负责联盟资金筹措和运作;
5.负责起草或修改联盟的规章制度,并报理事会批准;
6.负责成员单位入会、退会、日常联络等相关事务;
7.组织起草并发表与联盟业务相关的行动计划、行业标准、经济报告;
8.负责组织相关的展览或活动;
9.为成员和其它合作方提供人力资源培训;
10.负责在全球范围内搭建工作网络及信息交流平台;
11.负责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条 联盟设秘书长一名,由广汉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两名,一名执行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轮值单位文旅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一名副秘书长,由广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秘书长职责如下:
(一)执行副秘书长负责轮值期间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三)在秘书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经授权代为行使秘书长职责;
(四)受秘书长委托或授权处理其它事务。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无法履行其职责时,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免去其职权。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章程修改程序:
(一)章程修正案应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由成员大会批准;
(二)章程修正案在成员大会通过后,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文物局批准同意。
第五章 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的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组织终止议案在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联盟成员大会审议;
(二)成员大会根据上述议案,作出终止联盟的决议;
(三)终止本组织的决议须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文物局审查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在相关细则中加以规定;该细则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的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联盟正式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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