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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熊猫”文旅发展联盟章程

信息来源:   作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发布时间:2021-12-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组织全称为“大熊猫”文旅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性质

联盟是由与“大熊猫”相关的各单位,为实现共同意愿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合作共赢、创新引领”为理念,按照“资源共享、品牌共建、客源共推、市场共治、合作共赢”的原则,促进各联盟成员以“大熊猫”为核心的文化旅游资源的交流与合作,加强联盟成员间的交流合作与国际交往,整合大熊猫品牌资源,共同搭建国际化品牌营销新平台,协同创新文旅融合发展新模式,引领全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提升“大熊猫”区域旅游知名度、美誉度、市场感召力,做实、叫响“大熊猫”文化旅游品牌;立足为联盟成员、旅游企业和广大游客服务,协助其增强自身素质、优化发展条件,支持其反映合理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和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致力于吸引全球大熊猫保护研究和文化传播的机构参与。

第四条 业务指导

本联盟接受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主要工作范围是:

(一)研究“大熊猫”区域的文化旅游发展战略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区域文化旅游发展新思路、新模式,推广“大熊猫”区域文化旅游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加强交流合作与国际交往,根据市场需求主办各类会议、展览和节会赛事活动,塑造国际“大熊猫”品牌形象,为联盟成员提供合作交流及国际营销平台。

(三)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加强文旅产品研发,重点开展精品产品推广、优质资源共享、重大项目运作等方面的工作,完善“大熊猫”文化旅游产业链。

(四)整合大熊猫文化旅游资源,打造国内外一体化宣传营销平台,制定发布大熊猫精品旅游线路,统一运作、统一发声,全方位提升“大熊猫”文化旅游品牌整体形象。

(五)建立“大熊猫”区域互惠机制,加强“大熊猫”旅游市场的开发合作,全面推进“大熊猫”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加快重大交通、生态等基础设施规划合作与共建,共拓市场,互送客源,同步宣传,增强品牌核心竞争力。

(六)建立“大熊猫”文化旅游品牌的服务标准体系,发布《大熊猫文旅品牌建设行业标准指导目录》,研究制订并推广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专业设施和旅游接待服务等行业标准,加强人才交流,开展人员培训,提升“大熊猫”区域内的文旅服务质量。

(七)强化合作行业规范管理,推进区域内相关行业联合监督执法,健全行业安全管理机制,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建立文化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市场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监管机制。

(八)跟踪掌握国内外旅游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资源评估、旅游市场调查、旅游景气指数预测,发布“大熊猫”区域内文旅部门、旅游企业等综合或专项旅游指标信息,为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行业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九)建立和完善各区(市)县间的资源共享平台与共享机制,加强在全域领域、农业、交通、商贸、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联防联治、边界纠纷处理以及文化、非遗传承与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十)积极推动“大熊猫”国际品牌营销,拓展入境旅游市场,充分发挥与大熊猫相关的各政府、企业、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各自优势,开展精准推荐。

第三章 机构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成员大会

(二)发起单位(理事会)

(三)成员单位

(四)秘书处

第七条 成员大会

(一)成员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成员大会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轮值理事长单位负责筹办,有关会议事宜应提前通知所有成员单位。

(二)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三)成员大会的权力:

1.审议通过联盟章程或章程修改议案;

2.审议通过由秘书处提交并经理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会议议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4.审议由成员单位提出的有效提案,该提案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秘书处审核。

(四)成员大会决议由参加大会的成员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五)成员大会由联盟理事长主持。

第八条 出席成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成员单位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有联盟成员在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特别会议上均有投票权。投票采取公开表决的方式。

第九条 发起单位(理事会)

发起单位(理事会)由成华区、都江堰市、大邑县、汶川县、茂县、雨城区、宝兴县、北川县、平武县、青川县、什邡市、绵竹市、洪雅县、中国保护大熊猫研究中心、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组成。理事会实行轮值,每两年为一届;理事会轮值单位应在届满前一年向成员大会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表决决定。

(一)理事会为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向成员大会负责;

(二)联盟发起单位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从第二届理事会起,理事由成员在成员大会上以简单多数公开表决方式产生;

(四)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五)理事会数量经成员大会批准后可进行增减;

(六)理事会轮值单位有向省文旅厅直接汇报并规划联盟品牌发展的权利,其提出的意见原则上优先采纳;

(七)第一届理事会轮值单位为联盟成立大会承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

第十条 发起单位(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对联盟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审议由秘书处向成员大会提交的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联盟章程修改议案;

(五)批准联盟重大的规章制度;

(六)筹备成员大会的召开,并审议成员大会议程;

(七)成员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长

(一)联盟理事会设轮值理事长一名和副理事长三名。

(二)轮值理事长由理事会轮值单位的区(市)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理事长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长、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大熊猫国家公园四川省管理局)和成华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轮值理事长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名,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长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会议和成员大会;

(二)对联盟的中、长期计划和重大项目进行督查;

(三)经理事会授权,可代表本组织签署非协议性的、非约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来文书和函件;

(四)向成员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

(五)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由崇州市、彭州市、邛崃市、松潘县、九寨沟县、小金县、理县、安州区、芦山县、荥经县、天全县、石棉县、康定县、泸定县、美姑县、马边县、四川农业大学、西华师范大学,及各主要景区、旅行社、酒店、航空公司、文旅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邀请太白县、眉县、佛坪县、留坝县、洋县、周至县、户县、宁陕县、文县、武都区、迭部县、舟曲县人民政府及国际知名大熊猫保护研究和文化传播的机构参加。

成员单位负责同志或指定的人员作为代表参加联盟活动。

第十四条 成员条件

(一)与“大熊猫”品牌建设相关的单位;

(二)遵守联盟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履行联盟成员单位义务。

第十五条 成员权利

(一)成员大会发言权、表决权;

(二)联盟理事会理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联盟年会及其它活动的建议权、监督权;

(四)经授权,有权使用联盟提供的行业数据信息;

(五)优先享有联盟举办各类活动的承办权或赞助权;

(六)以成员的名义使用“大熊猫文化旅游发展联盟”的标志;

(七)享有联盟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享有联盟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成员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联盟决议;

(二)遵守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积极参加成员大会及联盟相关活动;

(四)维护联盟声誉和合法利益,搞好成员单位之间的团结与合作;

(五)积极向联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信息;

(六)联盟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发起单位自动进入联盟,与“大熊猫”品牌建设相关的区(市)县、景区、旅行社、酒店、航空公司、文旅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提出加入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任何成员单位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将被清除联盟:影响联盟声誉的行为;违反联盟章程;不履行成员义务;违反文化旅游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秘书处

(一)联盟秘书处设在成华区人民政府。

(二)联盟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联盟会议、活动的筹办;

2.执行联盟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和财政执行审计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4.负责联盟资金筹措和运作;

5.负责起草或修改联盟的规章制度,并报理事会批准;

6.负责成员单位入会、退会、日常联络等相关事务;

7.组织起草并发表与联盟业务相关的行动计划、行业标准、经济报告;

8.负责组织相关的展览或活动;

9.为成员和其他合作方提供人力资源培训;

10.负责在全球范围内搭建工作网络及信息交流平台;

11.负责理事会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条 联盟设秘书长一名,由成华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秘书长两名,一名执行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轮值单位文旅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一名副秘书长,由成华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副秘书长职责如下:

(一)执行副秘书长负责轮值期间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三)在秘书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经授权代为行使秘书长职责;

(四)受秘书长委托或授权处理其它事务。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无法履行其职责时,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免去其职权。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章程修改程序:

(一)章程修正案应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由成员大会批准;

(二)章程修正案在成员大会通过后,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同意。

第五章 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的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组织终止议案在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联盟成员大会审议;

(二)成员大会根据上述议案,作出终止联盟的决议;

(三)终止本组织的决议须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在相关细则中加以规定;该细则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的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联盟正式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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