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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蜀道文化旅游发展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组织全称为大蜀道文化旅游发展联盟(以下简称“大蜀道联盟”)。
第二条 性质
大蜀道联盟是由大蜀道区域内相关单位,为实现共同意愿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合作共赢、创新引领”为理念,按照“资源共享、品牌共建、客源共推、市场共治、合作共赢”的原则,加强大蜀道区域间的合作交流,共同搭建区域旅游发展一体化新平台,协同创新文旅融合发展新模式,提升大蜀道区域旅游知名度、美誉度,做实、叫响大蜀道文化旅游品牌;立足于为联盟成员、旅游企业和广大游客服务,协助其增强自身素质、优化发展条件,支持其反映合理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和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业务指导
本联盟接受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主要工作范围是:
(一)加强专题研讨。研究大蜀道区域的文化旅游发展战略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区域文化旅游发展新思路、新模式,推广大蜀道区域文化旅游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合作行业规范管理,建立大蜀道文化旅游品牌的服务标准体系,制订并推广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旅游接待服务等行业标准,建立文化旅游、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共同维护大蜀道文化旅游市场秩序,提升大蜀道区域内的文旅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宣传推广。整合文旅资源,制定精品旅游线路,优化宣传营销推广模式,打造一体化文旅宣传营销平台,统一运作、统一发声,立体化宣传大蜀道文化旅游形象,全方位提升大蜀道文化旅游品牌整体形象。
(四)加强基础建设。加快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等基础设施规划合作与共建,科学合理编制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全面推进大蜀道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增强文化旅游品牌的核心竞争力。
(五)加强文旅演艺产品开发。共同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完善演艺产业链,加强文创产品研发,重点开展精品佳作推广、演出资源共享、演艺项目运作等方面的工作,逐步成立演艺联盟、文创产品联盟等专业联盟,打造大蜀道文化演艺旅游品牌。
(六)加强合作与交流。加强区域内各层次交流对话,根据市场需求主办各类会议、展览和节会赛事活动,为各文化旅游业界成员提供合作平台,同时建立大蜀道区域间旅游市场互惠机制,共拓市场,互送客源,产品互宣,打造开发大蜀道区域文化旅游核心产品。
(七)加强人才共育。加强人才交流,开展人员培训,为区域文化旅游发展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供智力支持。
(八)加强信息发布。跟踪掌握国内外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资源评估、旅游市场调查,发布大蜀道区域内综合或专项旅游指标信息,为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行业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九)加强资源共享。建立和完善各成员单位间的资源共享平台与共享机制,加强在全农业、商贸、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联防联治、矛盾纠纷处理及文化、非遗传承与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资源,积极推动大蜀道文化旅游发展联盟联盟品牌宣传推广,在做大做强联盟品牌的同时,全面实现合作共赢。
第三章 机构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成员大会
(二)发起单位(理事会)
(三)成员单位
(四)秘书处
第七条 成员大会
(一)成员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成员大会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轮值理事长单位负责筹办,有关会议事宜应提前通知所有成员单位。
(二)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三)成员大会的权力:
1.审议通过联盟章程或章程修改议案;
2.审议通过由秘书处提交并经理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会议议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4.审议由成员单位提出的有效提案,该提案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秘书处审核。
(四)成员大会决议由参加大会的成员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五)成员大会由联盟理事长主持。
第八条 出席成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成员单位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有联盟成员在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特别会议上均有投票权。投票采取公开表决的方式。
第九条 发起单位(理事会)
发起单位(理事会)由青羊区、武侯区、金牛区、龙泉驿区、旌阳区、广汉市、绵竹市、罗江区、涪城区、游仙区、江油市、梓潼县、平武县、三台县、剑阁县、昭化区、利州区、朝天区、青川县、旺苍县、苍溪县、阆中市、达川区、万源市、渠县、宣汉县、巴州区、南江县、通江县、平昌县、合江县等县(区)政府组成。理事会实行轮值,每两年为一届;理事会轮值单位应在届满前一年向成员大会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表决决定。
(一)理事会为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向成员大会负责;
(二)联盟发起单位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理事由成员在联盟大会上以简单多数公开表决方式产生;
(四)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五)理事会数量经联盟大会批准后可进行增减;
(六)理事会轮值单位有向省文旅厅直接汇报并规划联盟产业发展的权利,其提出的意见原则上优先采纳。
第十条 发起单位(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对联盟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审议由秘书处向成员大会提交的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联盟章程修改议案;
(五)批准联盟重大的规章制度;
(六)筹备成员大会的召开,并审议成员大会议程;
(七)成员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长
(一)联盟理事会设轮值理事长一名和副理事长两名。
(二)理事长由轮值市(州)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由轮值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四川省文物局考古处处长担任。
(三)首届轮值理事长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名,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长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会议和成员大会;
(二)对联盟的中、长期计划和重大项目进行督查;
(三)经理事会授权,可代表本组织签署非协议性的、非约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来文书和函件;
(四)向成员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
(五)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由大蜀道沿线各县区政府组成。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作为代表参加联盟活动。
第十四条 成员条件
(一)大蜀道区域内的相关单位;
(二)遵守联盟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
(三)履行联盟成员单位义务。
第十五条 成员权利
(一)成员大会发言权、表决权;
(二)联盟理事会理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联盟年会及其它活动的建议权、监督权;
(四)经授权,有权使用联盟提供的行业数据信息;
(五)优先享有联盟举办各类活动的承办权或赞助权;
(六)以成员的名义使用大蜀道文化旅游发展联盟联盟的标志;
(七)享有联盟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享有联盟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成员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联盟决议;
(二)遵守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积极参加成员大会及联盟相关活动;
(四)维护联盟声誉和合法利益,搞好成员单位之间的团结与合作;
(五)积极向联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信息;
(六)联盟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发起县区自动进入联盟,大蜀道区域内的其他相关单位提出加入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加入联盟。
第十八条 任何成员单位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将被清除联盟:
(一)影响联盟声誉的行为;
(二)违反联盟章程;
(三)不履行成员义务;
(四)违反文化旅游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秘书处
(一)联盟秘书处设在轮值县(区)政府。
(二)联盟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联盟所有会议、活动的筹办;
2.执行联盟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方案和报告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4.负责联盟资金筹措和运作;
5.负责起草或修改联盟的规章制度,并报理事会批准;
6.负责成员单位入会、退会、日常联络等相关事务;
7.组织起草并发表与联盟业务相关的行动计划、行业标准、经济报告;
8.负责组织相关的展览或活动;
9.为成员和其它合作方提供人力资源培训;
10.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搭建工作网络及信息交流平台;
11.负责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条 联盟设秘书长一名,由轮值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秘书长一名,由轮值理事单位文化旅游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副秘书长职责如下:
(一)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二)在秘书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经授权代为行使秘书长职责;
(三)受秘书长委托或授权处理其它事务。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无法履行其职责时,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免去其职务。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二条 章程修改程序:
(一)章程修正案应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由成员大会批准;
(二)章程修正案在成员大会通过后,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同意。
第五章 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的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组织终止议案在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联盟成员大会审议;
(二)成员大会根据上述议案,作出终止联盟的决议;
(三)终止本组织的决议须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在相关细则中加以规定;该细则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的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联盟正式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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