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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灌区”文旅发展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组织全称为“大灌区”文旅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性质
联盟是由都江堰灌区和东风堰灌区区域内相关单位,为实现文旅高质量协同发展自愿组成的非法人行业联盟组织。
第三条 宗旨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大灌区”协同、绿色、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提升文旅公共服务设施为基础,以打造水利文化体验、休闲农业体验、田园度假、康体养生等旅游产品为核心,以举办区域性重大文旅活动为抓手,搭建“大灌区”文旅一体化发展新平台,提升“大灌区”文旅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竞争力;立足为联盟成员、文旅企业和广大游客服务,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共赢发展,为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和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业务指导
本联盟接受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主要工作范围
(一)加强“大灌区”文化遗产、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区域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
(二)推动区域内文旅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和互联互通,推进重大文旅项目建设,促进文旅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提升,实现文旅资源与服务共建共享。
(三)建立“大灌区”旅游市场互惠机制,客源互送,产品互宣,整合区域内文旅资源,打造特色文旅产品,建设精品旅游线路,培育优质文旅市场。
(四)优化“大灌区”宣传推广模式,打造一体化文旅营销平台,统一运作、立体宣传,塑造整体品牌形象,提升区域内文旅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构建“大灌区”交流合作平台,策划举办区域性重大节会赛事和特色展览活动,办好联盟年会。
(六)加强“大灌区”人才队伍建设,扩大人才交流,统筹业务培训,开展技能竞赛,为区域文旅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服务提供人才保障。
(七)建立“大灌区”文旅资源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共建共享,联合发布文旅相关信息,为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行业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八)加强区域资源旅游化管理经验交流,推动行业区域联合监督执法,健全区域统一的行业安全管理机制,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共同维护“大灌区”文旅市场秩序。
第三章 机构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成员大会
(二)发起单位(理事会)
(三)成员单位
(四)秘书处
(五)活动组
第七条 成员大会
(一)成员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成员大会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轮值理事长单位负责筹办,有关会议事宜应提前通知所有成员单位。
(二)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三)成员大会的权力:
1.审议通过联盟章程或章程修改议案;
2.审议通过由秘书处提交并经理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由活动组提交的轮值年度活动开展情况报告;
4.审议会议议程中规定的其它事项;
5.审议由成员单位提出的有效提案,该提案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秘书处审核。
(四)成员大会决议由参加大会的成员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五)成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
(六)出席成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成员单位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有联盟成员在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特别会议上均有投票权。投票采取公开表决的方式。
第八条 发起单位
发起单位由都江堰市、夹江县、温江区、郫都区、崇州市、彭州市、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四川省青衣江乐山灌区(流域)管理局组成。
第九条 理事会产生
(一)理事会为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向成员大会负责。
(二)联盟发起单位为第一届理事会当然理事。
(三)理事数量经联盟成员大会批准后可进行增减,但不超过成员单位数量的三分之一。
(四)理事在联盟成员大会上以简单多数公开表决方式产生。
第十条 理事会制度
(一)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二年为一届,可连选连任。
(二)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和轮值理事单位,理事长单位负责处理联盟日常事务、召开理事会会议等工作,轮值理事单位负责组织举办轮值年度联盟重大文旅活动等工作。
(三)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讨论决定联盟重大活动、理事单位轮值年度等事项。
(四)理事长单位有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汇报并规划联盟产业发展的权利,其提出的意见原则上优先采纳。
(五)理事长单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下届理事会理事长单位应在本届届满前半年向成员大会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表决决定。
(六)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活动组,秘书处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活动组负责统筹举办联盟重大文旅活动。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对联盟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审议由秘书处向成员大会提交的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由活动组提交的轮值年度活动开展情况报告;
(五)审议联盟章程修改议案;
(六)批准联盟重大的规章制度;
(七)筹备成员大会的召开,并审议成员大会议程;
(八)成员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理事长
(一)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和副理事长三名。
(二)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处主要负责人、理事长单位分管负责人、轮值理事单位分管负责人分别担任。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名,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产生。
(四)第一届理事长单位为都江堰市。
第十三条 理事长职责
(一)理事长职责;
1.主持理事会会议和成员大会;
2.对联盟的中、长期计划和重大项目进行督查;
3.经理事会授权,可代表本组织签署非协议性的、非约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来文书和函件;
4.向成员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
5.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二)副理事长职责;
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处
(一)联盟秘书处常设在理事长单位。
(二)联盟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1.执行联盟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协调联盟轮值理事单位开展工作;
3.筹办联盟会议、活动;
4.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和财政执行审计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5.负责联盟资金筹措和运作;
6.负责起草或修改联盟的规章制度,并报理事会批准;
7.负责成员单位入会、退会、日常联络等相关事务;
8.组织起草并发表与联盟业务相关的行动计划、行业标准、经济报告;
9.为成员和其它合作方提供人力资源培训;
10.负责在全球范围内搭建工作网络及信息交流平台;
11.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十五条 秘书长
联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长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秘书长三名,一名常设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文化和旅游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一名协调副秘书长,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处分管负责人担任;一名轮值副秘书长,由轮值理事单位文化和旅游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
(一)秘书长职责;
负责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
(二)副秘书长职责:
1.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2.在秘书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经授权代为行使秘书长职责;
3.受秘书长委托或授权处理其它事务。
(三)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无法履行其职责时,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免去其职权。
第十六条 活动组
(一)活动组设在轮值理事单位文化和旅游部门。
(二)活动组设组长一名,执行副组长一名。组长由秘书处轮值副秘书长担任;执行副组长由轮值理事单位指派,可由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或文旅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组长职责;
负责轮值年度联盟重大活动的策划、筹备和实施工作。
(四)执行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处理日常工作,负责轮值年度联盟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
2.受组长委托或授权处理其它事务。
(五)组长随执行副秘书长变化而变动;执行副组长在无法履行其职责时,由轮值理事单位另行指派。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
(一)联盟发起单位为联盟成员单位。
(二)成员单位由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双流区、新津区、邛崃市、简阳市、大邑县、金堂县、蒲江县,乐山市井研县,德阳市旌阳区、罗江区、绵竹市、什邡市、广汉市、中江县,绵阳市三台县,遂宁市船山区、安居区、射洪市、大英县,眉山市东坡区、彭山区、仁寿县,资阳市雁江区、安岳县,内江市资中县等相关单位组成。
(三)其他区(市)县提出加入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成为联盟成员单位。
(四)成员单位人民政府负责人或指定的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联盟活动,维护成员单位合法权益、履行成员单位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条件
(一)“大灌区”区域内的相关单位;
(二)遵守联盟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
(三)履行联盟成员单位义务。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权利
(一)成员大会发言权、表决权;
(二)联盟理事会理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联盟年会及其它活动的建议权、监督权;
(四)经授权,有权使用联盟提供的行业数据信息;
(五)优先享有联盟举办各类活动的承办权或赞助权;
(六)以成员的名义使用“大灌区”文旅发展联盟的标志;
(七)享有联盟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享有联盟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 成员单位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联盟决议;
(二)遵守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积极参加成员大会及联盟相关活动;
(四)维护联盟声誉和合法利益,搞好成员单位之间的团结与合作;
(五)积极向联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信息;
(六)联盟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邀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区域内各主要景区、旅行社、酒店、文旅企业、
行业协会为特邀成员单位。
特邀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作为代表受邀参加联盟活动。
第二十二条 特邀成员单位产生
成员单位区域内的景区、旅行社、酒店、文旅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经所在区域成员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成为联盟特邀成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成员单位(特邀成员单位)退出
任何成员单位(特邀成员单位)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将被清除联盟:影响联盟声誉行为;违反联盟章程;不履行成员义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四条 章程修改程序:
(一)章程修正案应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由成员大会批准;
(二)章程修正案在成员大会通过后,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同意。
第五章 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的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组织终止议案在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联盟成员大会审议;
(二)成员大会根据上述议案,作出终止联盟的决议;
(三)终止本组织的决议须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在相关细则中加以规定;该细则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的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联盟正式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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