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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蜀文化旅游推广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本组织全称为巴蜀文化旅游推广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
本联盟由川渝两地省、市、县(市、区)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旅游景区、文旅企业、文旅协会等为实现共同意愿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政府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
遵循“资源共享、线路互推、信息互通、游客互送、利益共赢、合力推进”的基本原则,以擦亮巴蜀“行千里致广大”和“天府三九大安逸走四川”文化旅游品牌为着力点,建立高效合作机制,优化配置文化旅游宣传营销资源,联合拓展文化旅游市场,推广巴蜀两地精品文化旅游线路和特色文化旅游目的地,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增强国际竞争力,共创巴蜀国际文化旅游品牌,共同打造世界级文化和旅游目的地,实现区域文化旅游共同发展。
第四条 联盟目标
将川渝两地打造成中国一流、国际知名的世界文化旅游品牌和旅游目的地。
第五条 业务主管
本联盟按区域接受其相应省(市)文旅部门业务指导。
第六条 联盟会址
轮值理事长所在地。
第二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 联盟成员
1.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四川省:21个市(州)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天府旅游名县、文化旅游协会、文化旅游重点企业。
3.重庆市:41个区(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含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文化旅游协会、文化旅游重点企业。
4.联盟内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人由川渝两省(市)文化和旅游厅(委)推荐,轮流担任,秘书处审议通过。
第八条 成员权利
1.享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本联盟发起组织的各种活动;
4.在章程范围内合法运用联盟的公共资源;
5.决定本联盟宣传营销项目和预算以及合法合规执行方式;
6.以会员名义使用“巴蜀文化旅游推广联盟”的标志。
7.享有联盟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
8.享有联盟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
3.未经本联盟秘书处批准,联盟成员不得以联盟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4.联盟成员每年年初预留巴蜀文旅专项推广预算;
5.自觉维护本联盟声誉、合法权益,不参与有损本联盟和其它成员的一切活动。
6.联盟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条 入会
巴蜀文化走廊内文化旅游部门、文旅企业、文旅协会等,自愿申请,经巴蜀文化旅游推广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
任何会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影响联盟声誉的行为;违反联盟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自动终止会员资格。
第三章 联盟组织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
1.会员大会
2.理事会
3.秘书处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
(一)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大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组成。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和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指导,轮值理事长单位负责筹办,有关会议事宜应提前通知所有会员。
(二)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三)会员大会的权力
1.审议通过联盟章程或和章程修改议案;
2.决定联盟重大事宜;
3.审议通过由秘书处提交并经理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
4.审议会议议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会员大会决议由参加大会的会员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五)会员大会由联盟理事长主持。
第十三条 出席会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采取公开表决的方式。
第十四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
(二)联盟发起市(区、县)为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对联盟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审议由秘书处向会员大会提交的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联盟章程修改议案;
(五)批准联盟重大的规章制度;
(六)筹备会员大会的召开,并审议会员大会议程;
(七)会员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长
(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由轮值市(州、区、县)负责人担任;
(二)理事长从理事会理事中产生;
(三)理事长由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和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名,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长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
(二)对联盟的中、长期计划和重大项目进行督查;
(三)经理事会授权,可代表本组织签署非协议性的、非约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来文书和函件;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
(五)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秘书处
联盟秘书处四川设在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处,重庆设在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场拓展处。秘书处成员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以及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联盟的联络和日常工作。
第四章 联盟主要工作范围
第十九条 本联盟主要工作范围是:
(一)研究巴蜀文化旅游发展战略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发展新思路、新模式,推广巴蜀文化旅游发展好经验、好做法;
(二)遵循“资源共享、产品互推、信息互通、游客互送、共同营销”原则建立川渝两地旅游市场互惠机制,促进川渝两地人文交流;
(三)搭建巴蜀文化旅游多层次交流对话平台,支持举办各类节庆展会赛事活动,建立多层级交流对话机制,共推巴蜀文化旅游精品;
(四)加强巴蜀文化旅游推广人才交流,开展人员培训,为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五)加大巴蜀文化旅游品牌推广力度,支持联盟每年搞1-2次省(境)外联合旅展,共同拓展文化旅游市场;
(六)与本联盟宗旨相符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联盟联席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4月28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联盟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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