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现将《四川省体育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向社会公布,请予监督执行。
附件:《四川省体育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四川省体育局
2023年12月20日
附件
四川省体育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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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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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五条 |
群众体育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2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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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
1.《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第七条 |
体育产业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国内登山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2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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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审批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七条 |
竞技体育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2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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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 |
体育产业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2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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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 |
竞技体育处/体育产业处/青少年体育处/群众体育处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23307 |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责任主体。(下同) |
6 |
行政处罚 |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竞技体育处/体育产业处/青少年体育处/群众体育处 |
1.立案责任:发现运动员、教练员或裁判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2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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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竞技体育处/体育产业处/青少年体育处/群众体育处 |
1.立案责任:发现运动员、教练员或裁判员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2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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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
体育产业处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实施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2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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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向运动员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竞技体育处 |
1.立案责任:发现兴奋剂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2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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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彩票代销者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体育产业处 |
1.立案责任:发现彩票代销者存在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2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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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登山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体育产业处 |
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2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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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
群众体育处 |
1.受理责任:依法依规按程序受理有关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2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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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确认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九条 |
竞技体育处 |
1.受理责任:依法依规按程序受理有关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2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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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检查 |
对规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一条 |
竞技体育处/体育产业处/青少年体育处/群众体育处 |
1.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2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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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检查 |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运动枪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射击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竞技体育处 |
1.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人员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
《射击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2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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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违规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处理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群众体育处 |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2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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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体育组织违规行为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条 |
竞技体育处/体育产业处/青少年体育处/群众体育处 |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2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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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竞技体育处 |
1.处置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九条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28-8662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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