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有序、文明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基本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引导、教育、处罚相结合,对体育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实施规范管理,依法履行相应管理责任。
二、规范赛场行为
(一)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应当通过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协同做好体育赛场安全保障工作,维护赛场秩序,通过明显标识、标语、现场广播等措施,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严禁携带危险品以及其他禁带物品出入赛场,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党反社会主义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在赛前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进行体育赛场行为道德规范教育。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操纵比赛,不得组织约架,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参与者个人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工作人员等(以下统称“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公私财物,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严禁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以下行为:
1.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
2.消极比赛、干扰比赛秩序、操纵比赛;
3.以诋毁、谩骂、吐唾沫、打挑衅侮辱性手势等不文明、不道德的言行侮辱、侵犯相关人员;
4.严重违反体育运动精神的非正常技术动作和赛场暴力行为,如恶意肘击或伸脚、打架、群殴,以推、撞、击、打、踢、踩等暴力方式故意伤害相关人员等;
5.以占据场地、破坏器材等形式故意干扰、阻碍其他运动员比赛,干扰执裁,不服从判罚,攻击裁判员,拒绝领奖,不尊重观众或煽动观众干扰比赛等;
6.为获得不正当比赛成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7.无故弃权或罢赛,或在赛事活动期间饮酒、赌博、打架斗殴;
8.发表、传播或向媒体散布不实或不负责任的言论;
9.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恶劣影响;
10.其他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体育道德、违反公序良俗、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违法违规的言行。
(三)体育赛事活动的观众应当服从赛事活动组织者的管理,配合安检,遵守公共安全、卫生相关要求及观众席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文明理性观赛,拍照、录像应符合赛事活动要求、服从工作人员指引。
观众严禁强行进入比赛场内,严禁发表或展示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党反社会主义等方面的言论、旗帜或标语,严禁携带危险品以及其他禁带物品,严禁起哄或向赛场投掷杂物,严禁侮辱谩骂、围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以任何形式干扰比赛秩序。禁止吸烟及乱扔杂物,禁止攀爬、翻越围栏、栏杆及防护架等不文明行为。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体育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赛场行为进行监管;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体育赛事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依法对相关体育赛事活动进行安全许可;依法查处体育赛事活动场所和体育赛事活动中的各类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事)件。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地方性单项体育协会以及其他体育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负责所辖项目体育赛场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符合所辖项目特点的赛场行为管理细则,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可以依据本意见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赛场行为管理细则,制定赛场行为具体管理办法。
(二)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对体育赛场行为疏于管理的,地方体育部门应当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责令其改正或处以罚款;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地方体育部门应当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有违反本意见所述行为的,由相应的体育协会根据章程、管理制度、相关标准给予行业处理;由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禁止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活动等处罚。
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有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言行、性质情节恶劣的赛场暴力行为等,体育协会应当依据章程等规定从重处理。
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观众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理;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处理和后续案件查办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参与人员对赛事组委会和体育协会行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体育协会申诉,认定原处理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四)对外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参加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赛场行为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督促外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国旗、国歌。
中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参加中国境外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赛场行为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意见由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体育总局公安部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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