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修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本机关依法受理向四川省商务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四川省商务厅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申请方式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受理地址: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7号四川省商务厅办公室
接待时间:8:3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8–83224031
2.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7号四川省商务厅办公室(收);邮编:610081。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传真号码:028–83223610、83224675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四川省商务厅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点击“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四川省商务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四川省商务厅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在线注册并完成身份认证,登录后方可提交申请。
3.填写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及时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可先通过前述公开渠道查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询不到所需信息再提交申请。涉及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等事项的,可通过厅长信箱、12345在线留言以及纪检举报等专门渠道提交相关事项或反映情况。
(四)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本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需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根据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4.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五)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四川省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