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商审批〔2021〕21号
各市(州)、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9年本)〉和〈部分中央在川单位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川办发〔2019〕66号),结合《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商务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复函》(川编办发〔2021〕39号),我厅梳理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年第二次调整)》,现同《省市县三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1年版)》一并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市县三级商务主管部门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共108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9项,行政处罚事项76项,行政确认事项2项,行政检查事项5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1项。
二、请各地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抓紧调整完善并公布本单位责任清单,并及时在省一体化政务平台完成事项认领。
特此通知。
附件:1.省市县三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年第二次调整)
2.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21年版)
四川省商务厅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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