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9年本)〉和〈部分中央在川单位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川办发〔2019〕66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相关规定,经报省委编办同意,我厅对商务主管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再次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启1项行政许可事项(编号372),并变更事项名称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
二、新增项行政处罚事项13项、行政检查1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
三、本次调整后,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93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2项,行政处罚事项76项,行政确认事项2项,行政检查事项3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5项。
现将《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第二次调整版)》连同《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一并予以公布,请各地对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第二次调整版)
2.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
四川省商务厅
2020年9月14日
|